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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

鎖定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是指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或被搶劫,對被保險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車輛被盜搶三個月後,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或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中文名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
簡    稱
盜搶險
條    件
全車被盜竊等
賠    付
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簡介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
盜搶險全稱是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為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保險責任

為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可見,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兩部分:一是因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二是因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合理費用支出。對上述兩部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損失。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保額確定方法

保險金額由您和保險公司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實際價值是指用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的價格。例如,王先生一輛新車購置價為12萬的捷達車,行駛證上初次登記日期為98年5月,2001年5月投保,盜搶險保額為12萬*(1-3年的折舊率20%)=9。6萬或低於9。6萬的其它保額。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您的車是二手車,請按實際價值和購車發票金額的低者投保,保高了也不能賠償那麼多。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保險責任原則

保險車輛的零部件或附屬設備失竊,沒有構成全車被盜,不屬保險責任
整個保險車輛被盜後,經由公安部門立案,在三個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屬保險責任;在三個月內查獲,但發現車輛已遭破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這種因全車被盜搶而造成的損失,也屬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搶三個月以上,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取得車車權益轉讓書後,可按規定予以賠償。當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車輛實際價值時,按實際價值給予賠償;當保險金額低於車輛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若在保險公司賠償後,公安部門將被盜搶車輛查獲,可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並撤銷其權益轉讓書,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收回原車,則該車所有權歸保險公司。
如果車輛被盜搶是由於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對車輛管理不善所致,因其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免賠20%。
附加險的保險費為車輛損失險保險費的20%~30%,即盜搶保險費=(車輛損失險基本保險費+保險金額X費率)X20%~30%。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關於保險賠償

(1)賠償項目: 如果您的車被盜搶超過三個月未找回,保險金額在保險金額內進行賠償。如果車被盜搶後,在三個月內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間車輛損壞或零部件丟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修復費用。
(2)賠償額度:每次事故應賠償損失總金額的80% 。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常見除外責任

(1)保險車輛被盜搶,缺少哪些證明會增加免賠率?盜搶險中被保險人丟失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每一項增加0.5%的絕對免賠。丟失車鑰匙增加5%的絕對免賠。所以您儘量不要將這些物品單獨放在車裏。
(2)我的車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或發生火災,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3)車輛被盜搶期間,車輛被犯罪分子利用致使第三者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 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無論任何人駕駛該車導致的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責任免除
(4)我車的部分零件被盜,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因為盜搶險指的是全車被盜或被搶,所以對於部分零件(如車輪、天線等)和新增設備(如音響等)單獨被盜,保險公司不賠。
(5)我的車被債主偷走了,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不負責賠償。因為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被盜為責任免除。
(6)我的車失而復得,保險公司如何處理賠款? 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後,如果保險人尚未賠款的,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但是全車被盜搶期間,車輛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果保險人已經賠償,應將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賠款。若被保險人不願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公司。

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責任免除內容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
(二)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滅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違法行為
(四)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五)保險車輛被詐騙、扣押、罰沒、查封或政府徵用;
(六)因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
(七)承租人或經承租人許可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人與保險車輛同時失蹤。
2、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期間;
(四)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3、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竊、搶劫、搶奪,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搶劫、搶奪、損壞;
(二)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三)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4、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