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當票

鎖定
當票是當鋪收當後付給當户的書面憑證。也是當户日後贖取當物的唯一憑證。不記名,當鋪認票不認人。內容通常包括: 鋪名、地址、當物、當期、當本、利息、借貸雙方責任等項。一般按規定格式用 “當字”書寫。從性質上看,屬於一種有價證券,其內容載明瞭當户的財產權,即當户作為權利人或其他持票人對於所當之物在當期之內的產權; 也表明當票票面所載權利與當票本身不可分離。這種權利的行使和轉移,以交付當票與否為條件。 [1] 
中文名
當票
性    質
借款合同
屬    性
付給收據
來    源
古代

當票概念

當票實質上是簡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當户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我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付利息的合同。”據此,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當票是典當行與客户之間的借款契約,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主要依據。“然而,由於典當是特殊的融資方式,故當票又完全不同於一般的借款合同,諸如其訂立的程序、憑證式造型的特點、合同中的法定內容等,均與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異,成為一種具有獨特風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與此同時,當票又是簡明形式的質押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擔保用户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這表明,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

當票樣式

當票 當票
當票上除印有上述固定的內容外,還有手寫的文字,如有關當物名稱、質量、數量、典當金額等內容,字體採用本行業的特殊文字。這種文字稱為“當字”,只有當鋪內部的人才能辨認,外行人(就連一些書法家)都很難辨識。文學名著《紅樓夢》第57回有一節描寫了林黛玉、史湘雲因不識當票而遭眾人恥笑。其實這並不奇怪,因為當字比草書還草,字體又別具一格。俗語有“當店字有頭無耳”之説,確實難以識別。如當票上常將“衫”字寫成“彡”字,將“襖”寫成“夭”字,“棉”字寫成“帛”字;又如把“皮袍”寫成“皮夭”,“花梨紫檀木”寫成“紫木”,玉器寫成“假石”等;再如銀錢數字都是用“壹”到“拾”的大寫,第一個字特別大,下面的數字又草又密,簡直像畫符一樣。當票上採用這種神秘文字,其目的一是可以防止第三者冒領,通過詢問物件形狀及質典數字等,進行真偽辨別;二是當鋪有本店的特殊文字,可以作為本店的特色

當票法律特徵

當票 當票
首先是共同特徵,即當票與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徵。
當票是書面合同
當票非書面形式不能成立。這既是當票名稱含義的集中體現,又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因其為借款合同的一種,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如中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且又因其為質押合同的一種,而質押合同也往往依法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如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確立典當雙方貨幣使用權交易的載體,故世界各國和地區也都立法要求以書面形式出現。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4條規定:“典當商在接受一典當典質時,應當給予典物人一典當票證。”台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當鋪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下各事項。”以上所指的“票證”、“正副兩聯”、“填用記載”等,表明當票一律為書面形式。
當票是格式合同
當票類似於銀行的存款單、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屬於所謂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約,是指典當當事人一方即典當行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前未與相對方即當户協商的條款。
當票 當票
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進步的產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於減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議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並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忽視或限制相對方的權力。不過,世界各國和地區均立法規定當票的格式,使其在典當交易中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3條規定:“當押商在貸出任何款項當日,須向貸款人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馬亞西亞《1927年當商法令》第14條也規定:“每位禮申當商須把任何典當物品詳細列入政府所規定格式之帳簿併發回一張規定格式之當票予典當人。”英國《1974年消費信貸法》第114條第一款的規定是:“當户依法典當任何物品,典當商在收當時,須就其所收典當物品向當户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
當票是雙務合同
即當票是表明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享有權力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這些權利義務通常除部分記載格式當票的簡明條款中,還附加在當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馬來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規定的法定當票中,要求在當票背面印刷一項同質共計6條內容,包括當户典當後必須持有當票,當息、當期、贖當和死當處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7條中也規定:當票的內容應當包括當户須知,當户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户的權利、義務。”
當票是有償合同
即當票是表明當户到期必須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合同。中國《合同法》第205條和206條分別規定:“借款應當按照約定的其先支付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當户。而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亦有相似點明確規定。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5條規定:“(1)典當商可以就一典質債務;以不超過表二規定的比率獲取利息。(2)典當商可以要求並收取該表規定的費用。”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典當當金利率及浮動範圍執行。”第34條規定:“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30%。”以上法律、法規提到的息費,都表明當票是一種有償合同,當户有義務向典當行返還本金、支付息費。

當票法律效力

當票 當票
當票的法律效力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合同,在典當過程中對典當雙方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如中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當票的有效
作為合同的一種,當票的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
中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的這些規定,基本上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條件。
因此,當票的有效要件是指:(1)典當當事人主體合格;(2)典當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由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故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之一。這同樣適用於當票。如在國家經貿委新頒《典當行管理辦法》中,規定當物估價金額、當金數額、典當期限等均應當由典當雙方約定,即當票內容中的這些重要法定要素,都必須體現典當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不能像舊式典當行那樣,往往乘人之危,故意壓低當價,致使當户的合法權益遭受明顯的侵害。(3)典當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典當實踐中的贓當問題,就是最典型的雙違反行為,即典當行一旦收贓,特別是惡意收贓,不但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是違反善良風俗、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對此,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普遍禁止贓當。中國公安部《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屬於贓物的典當物品應當予以扣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有贓物嫌疑的典當物品,應當暫時存,查清後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由此可見,具雙違反性質的當票屬於無效典當合同。
當票的生效
當票的生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成立,二是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生效。
(1)當票成立
當票是合同的一種。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劃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為成立的合同,僱傭合同。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
當票 當票
從典當過程來看,當票作為典當合同,顯然屬於實踐合同,即典當雙方當事人必須有實際的交代行為,表現為互相交付標的物,分別為當户交付當物和典當行交付貨幣,由此進入以物換錢的典當交易程序,否則典當合同不成立。這表明,當票的成立以典當標的物的轉移為標誌。一方面是當物佔有權轉移至典當行;另一方面是資金使用權轉移至當户。至於典當雙方在當票上簽字蓋章,僅為當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實質要件。
(2)當票生效
當票是合同的一種。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通常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合同成立時間即為合同生效時間,成立與生效二者同步。如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二是合同成立時間不為合同生效時間,成立與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備特殊要件才生效。如中國《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説,有些合同雖然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只有經過特別程序之後,合同才生效。這些程序一般包括應當依法辦理批准、登記、交付、備案等手續。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尤其具備質押合同的特徵,故其成立與生效屬於分離形式。如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第76條又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當票屬於必須具備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這也是典當合同區別於一般合同的本質所在。
當票的失效
當票的失效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終止,即當票中所載典當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終止或稱合同效力終止。
依中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項規定告訴我們,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續,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於消滅,即合同終止。其中清償是合同終止的主要事由之一。
當票的失效通常會因以下事由引起。
(1)贖當
即當户清償債務便意味着當票失效。也就是説,當户在典當期限屆滿時或一定的寬限期內向典當行償還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後,典當合同即為終止。
(2)續當
即當户清償前期典當利息及相應費用後,在一定的當期內,繼續使用典當行的當金,此時原當票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典當管理辦法》第30條第3款曾規定:“續當時,應當結清前當利息和費用,另換當票。”然而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對續當後原當票是否更換末做規定。
(3)死當
即當户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行為,導致當物所有權轉移或依法由典當行予以處置。此時原當票失效。
(4)掛失
即當户遺失當票後向典當行聲明,並辦理掛失手續,故原當票失效。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當票遺失,當户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手續費後,可以補辦當票。”

當票相關法律法規

當票:是指典當行與當户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户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户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户須知。
為加強對典當行的監管,規範典當行的經營行為,典當行業主管部門設計了全國統一當票及續當憑證格式。
一、全國統一當票分為"當票"和"續當憑證"兩類,分別在典當和續當時使用。當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財貿辦)監製。
二、典當行使用的當票和續當憑證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財貿辦)購領、核銷。
三、典當交易必須開據當票。典當行和當户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當票和續當憑證不得塗改、偽造和轉讓。
四、當票及續當憑證要求:
(一)當票和續當憑證均為一式四聯,包括:存根、財務、保管、當户。在當户一聯的背面,當票應印製"典當須知",續當憑證應印製"續當須知"。
(二)當票、續當憑證須用無碳複寫紙印製。紙張的克重要求為:上紙45克,中紙52克,下紙80克。當票的成品尺寸統一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為187×93毫米;續當憑證的成品尺寸統一為210×85毫米,表格尺寸為 154×45毫米。
(三)當票和續當憑證的順序號至少為8位,號碼不得重複,前兩位為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省別號(見國經貿綜合[2001]834號)。
五、典當行必須將有關典當事宜在店堂進行公示,並在典當交易時將相關事宜告知當户,提醒當户注意當票背面的典當須知。
六、當票和續當憑證遺失,當户應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的手續費,可以補辦當票。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