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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

鎖定
僱傭(英語:employ,意近:就業)是指二個夥伴之間的契約關係,其中一方為僱傭者僱主、僱傭人、資方、甲方),另一方為被僱傭者僱員、受僱人、勞方、乙方)。從法律意義來看,通過雙方契約約定,“被僱傭者”為“僱傭者”工作(出賣勞動、提供勞務),並由僱傭者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屬於民法的範疇。
在商界,一個生產機構需要盡力進行產出行為以獲得商業利潤(profit),具體從事這種產出行為的人並以此獲得所得的人稱為僱員、職員。
另外,在公共行業(如政府部門、非營利機構)也存在類似的僱員、職員,通常稱為公務員、公職人員。
提供個人工作機會並酬以薪資的持續活動,稱為“僱用”。利用個人或多人所提供的服務來換取工資或其他款項的行為,則稱為“短期僱用”。為維持生計或作為主要事業或工作而從事的活動,不論有薪與否,都稱為職業
中文名
僱傭
外文名
employ
拼    音
gù yōng
注    音
ㄍㄨˋ ㄩㄥ

僱傭基本資料

【詞目】僱傭
【拼音】gù yōng
注音】ㄍㄨˋ ㄩㄥ
【英譯】employ [1] 

僱傭基本概念

僱傭者在中文術語裏面即指老闆、僱主,指僱請被僱傭者(工人)的實體或者個人,僱傭者通過支付薪水以交換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僱主範圍包括從臨時僱請保姆的家庭到政府直至各行各業的法人組織。在西方概念中,政府為最大的“僱主”,但是絕大多數勞動力資源分佈於中小企業和個體企業當中。
僱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僱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事實上,所有財富都是由被僱傭者的貢獻。在一個實體內部,組織機構(法人)即為僱主;內外的一切活動通過法人代表來管理和體現,此時的“法人代表”即為一般意義的“老闆”,但是實質上法人代表也是“被僱傭者”。
被僱傭者被僱傭者是指被僱請的任何個人,如工人僱請做各種雜活,法律顧問、律師、會計、攝像師服務業等其他類別的工人等。
被僱傭者分為很多階層,如藍領和白領,企業的管理層和普通工人,政府高官和普通公務人員,大學教授和普通助教,餐廳有經理和服務員(侍者)等等。
志願者通常不屬於被僱傭者的範疇。

僱傭基本解釋

1. 【employ;be employed by sb.】:用貨幣購買勞動。
她被僱傭於一家合資飯店。
2. 【hire】:支付固定工資而僱人提供服務。
僱傭工人。 [1] 

僱傭法律關係

僱傭法律關係有以下主要特徵:
(1)僱傭法律關係是僱傭人與僱工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僱傭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2)僱傭法律關係是由僱工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3)僱傭法律關係是僱工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完成勞務而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僱工為僱傭人提供的是勞務,這是僱傭法律關係的最顯著的特徵;
(4)在僱工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僱工必須接受僱傭人的指示、監督,這是僱傭法律關係的另一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顯著特徵。

僱傭引證解釋

1. 出錢使人給自己做事。
資治通鑑·漢文帝前五年》:“法使天下公得僱租鑄銅、錫為錢”。胡三省注引唐·顏師古曰:“僱租,謂僱傭之值。” 羅廣斌楊益言《紅巖》第一章:“他説,新年期間,他特地讓僱傭的老媽子回鄉去和家人團聚。”
2. 出錢使人給自己做事。
《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九:“ 莫翁看寄兒模樣老實,氣力粗夯,也自歡喜,情願僱傭,叫他寫下文券。”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