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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輝

(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

鎖定
王輝,男,漢族,1953年12月出生,安徽無為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公安廳副巡視員。
2021年10月26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輝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1] 
中文名
王輝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3年12月
職    業
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
出生地
安徽無為
性    別

王輝人物履歷

1970年12月—1977年03月,部隊服役;
1977年03月—1979年11月,休寧縣農機局幹部;
1979年11月—1981年04月,休寧縣人民法院幹部;
1981年04月—1985年11月,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科員;
1985年11月—1994年01月,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副局長(其間:1983年9月-1986年7月,上海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業大專學習);
1994年01月—1996年06月,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局長;
1996年06月—1998年03月,黃山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8年03月—2004年01月,黃山市公安局局長;
2004年01月—2012年12月,銅陵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其間:2003年9月-2006年7月,中央黨校法律專業研究生學習);
2012年12月—2013年11月,安徽省公安廳副巡視員;
2013年12月,退休。 [2] 

王輝人物事件

王輝違紀被查

2019年4月17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王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王輝開除黨籍

2019年10月6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王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王輝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購物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王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頂風違紀,執法犯法,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輝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涉案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4] 

王輝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25日據最高檢消息,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王輝(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輝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 

王輝一審判決

2021年10月26日上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王輝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輝在擔任銅陵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託,在土地開發、案件處理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利益。2012年至2017年,王輝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87.442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輝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家人已代其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綜合考慮王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