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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繼紅

(代縣環保局原局長)

鎖定
王繼紅,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本科學歷,山西省代縣人,捕前住代縣新城區鑫城首府小區。曾任代縣環保局局長。 [1] 
2013年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2017年11月17日立案審查。2017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24日採取留置措施。2017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2月12日被開除公職,同年12月23日被開除黨籍。2018年5月8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2018年7月24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中文名
王繼紅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65年11月20日
出生地
山西省代縣
性    別
住    址
代縣新城區鑫城首府小區

王繼紅人物履歷

2005年1月任代縣新高鄉黨委書記,
2011年9月任代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2016年8月當選中共代縣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
2016年11月任代縣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 [1] 

王繼紅人物事件

違規發放津補貼
代縣環保局局長王繼紅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2年12月30日,王繼紅在下屬監測站報銷交通費、車燃費、餐費共計21000元,批准報銷人為監測站站長劉富平,該費用實際用於給該局領導發放生活補助。2013年,代縣環保局局領導以節假日值班、加班、鍋爐執法交叉檢查等名義從罰款、排污費中報銷費用,違規給局領導發放補助共計9715元。王繼紅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劉富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發放的津補貼由單位自行糾正 [2] 
初步核實
中國共產黨代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縣監察委員會代紀監核(2017)39號初步核實決定書載明:2017年9月14日決定對王繼紅涉嫌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初步核實。 [1] 
立案審查
代縣監察委員會代監立(2017)49號立案決定書載明:2017年11月17日決定對王繼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1] 
留置措施
代縣監察委員會代監留(2017)1號留置決定書載明:決定對王繼紅採取留置措施,期限從2017年11月17日起算。 [1] 
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23日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代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12月24日解除留置措施,同日被代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1] 
雙開處分
代縣監察委員會代監(2017)7號關於給予王繼紅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文件載明:2017年12月12日給予王繼紅開除公職處分。
中國共產黨代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紀(2017)56號關於給予王繼紅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文件載明:王繼紅於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7年12月23日給予王繼紅開除黨籍處分。 [1] 
一審宣判
寧武縣人民法院審理寧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繼紅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於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晉0925刑初3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繼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二、被告人王繼紅退繳的贓款人民幣382.01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繼紅不服,提出上訴。 [1] 
二審裁定
2018年7月24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