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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明

(鹽城市海興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鎖定
王曉明,鹽城市海興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4] 
中文名
王曉明
國    籍
中國

王曉明人物履歷

歷任鹽城市沿海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鹽城市新灘經濟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鹽城市海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 [1] 
2012年05月,任鹽城市新灘經濟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鹽城市政府辦公室副任; [2-3] 
2013年06月,任鹽城市海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4] 

王曉明職務任免

2012年05月07日,鹽城市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王曉明同志任市新灘經濟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董事長、總經理,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2-3] 
2013年06月26日,鹽城市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王曉明同志任市海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總經理 [4] 

王曉明人物事件

2017年12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王曉明受賄案作出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5年8月間,王曉明先後利用擔任鹽城市沿海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鹽城市新灘經濟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鹽城市海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江蘇穩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仁進、李學忠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申報、工程驗收、工程借款、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穩進公司、廖大章、董仁進、李學忠等單位和個人賄送的人民幣98.5萬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5.8萬元、洗浴卡價值人民幣3萬元,合計價值人民幣107.3萬元。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曉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王曉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曉明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考慮其家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等情節,一審對其量刑適當。採納檢察機關意見,作出上述裁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