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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明

(陝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

鎖定
王曉明,男,漢族,1959年2月生,陝西西安人,大學學歷。1978年5月參加工作,198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陝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2021年1月,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曉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 
中文名
王曉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西安
出生日期
1959年2月

王曉明人物履歷

1978年05月至1978年09月,在西安市雁塔區木塔寨小學任教;
1978年09月至1981年08月,在西安師範學校學習;
1981年08月至1984年09月,在西安市第十四中學任教;
1984年09月至1990年08月,在西安市雁塔區勞動局工作(其間: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西安冶金建築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90年08月至1992年10月,任西安市雁塔區勞動局副局長;
1992年10月至1994年11月,任西安市雁塔區等駕坡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正處級);
1994年11月至1997年02月,任西安市雁塔區委組織部副部長(正處級);
1997年02月至1998年01月,任西安市雁塔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區人事局長兼編辦主任(其間:1995年8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8年01月至1999年10月,任西安市雁塔區副區長;
1999年10月至2000年09月,任韓城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年09月至2004年12月,任韓城市委書記;
2004年12月至2009年01月,任渭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9年01月至2009年05月,任渭南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黨校校長;
2009年05月至2013年02月,任渭南市委副書記、黨校校長;
2013年02月至2017年12月,任陝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2017年12月至2018年01月,任陝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2] 
2018年01月至2018年03月,任陝西省人防辦主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8年03月至2019年01月,任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9年01月至2020年06月,任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3-4] 

王曉明人物事件

王曉明違紀被查

2020年6月16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王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王曉明依法雙開

2020年12月25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王曉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職工錄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對省人防辦違規投資項目建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
王曉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毫無黨性原則和組織觀念,將本應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變為庸俗的私情金錢關係,利用組織人事權大搞權錢交易,嚴重破壞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不知敬畏,不守底線,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受賄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陝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陝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曉明開除黨籍處分;由陝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王曉明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王曉明(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商洛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曉明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王曉明提起公訴

2021年1月,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王曉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商洛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曉明在擔任陝西省韓城市市長、市委書記,渭南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陝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及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