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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愛華

(安徽省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

鎖定
王愛華,女,漢族,1963年5月出生,安徽廬江人,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註冊城市規劃師。1984年10月參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主任。
2019年6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王愛華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1] 
中文名
王愛華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安徽廬江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王愛華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安徽建築工業學院建工系工業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4.10—1993.07,中房合肥公司設計室技術員;
1993.07—1993.09,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辦事員;
1993.09—1998.01,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規劃設計處副處長;
1998.01—1998.09,合肥市新站綜合開發區規劃處處長;
1998.09—2002.03,合肥市新站綜合開發區建設發局局長;
2002.03—2013.01,合肥市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3.01—2017.07,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黨工委書記。

王愛華人物事件

王愛華違紀被查

2017年7月24日,據安徽省紀委網站消息,安徽省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王愛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 

王愛華依法雙開

2017年11月24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黨工委書記、主任王愛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愛華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佔用改建公房歸個人使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房產;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財經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愛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觀念和紀律意識,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充當“兩面人”,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家族謀取私利的工具,一人當官、全家發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和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愛華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安徽省第十次黨代會、合肥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王愛華提起公訴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愛華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王愛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愛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合肥市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王愛華公開庭審

王愛華 王愛華
2018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愛華利用其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規劃調整、設計項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幫助,通過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劉某、程某某等10人給予的價值人民幣632.3842萬元的財物、人民幣197萬元、美元2.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846.4087萬元。 [5] 
案發後,檢察機關扣押涉案贓款共計人民幣583萬元,查封了其位於合肥市的5處房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愛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46.4087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王愛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當庭進行了辯解。 [5] 

王愛華公開宣判

2019年6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王愛華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其違法所得被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上繳國庫,已查封房產由查封機關依法處置。 [1]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王愛華利用其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規劃調整、設計項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幫助”,通過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劉某等10人給予的價值人民幣632萬餘元的財物、人民幣197萬元、美元2.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846萬餘元。
其中,王愛華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期間,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從多個開發商那裏為自己和親屬購買商鋪、住宅5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愛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