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王平

(河南省公安廳原二級警務專員)

鎖定
王平,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河南開封人,1980年11月參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曾任河南省公安廳二級警務專員。
2022年12月28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60萬元。2023年2月1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準許王平撤回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3] 
中文名
王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開封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王平人物履歷

1983.01--2003.04 歷任開封縣公安局民警,開封縣興隆鄉黨委委員、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開封市看守所政治教導員,開封市公安局南關分局政委、黨委副書記,龍亭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3.04--2015.05 開封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5.05--2016.09 周口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
2016.09--2020.05 周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0.05--2022.04 河南省公安廳二級警務專員。 [1-2] 

王平人物事件

2020年年底,王平收受管理對象1萬元禮金。2021年,在省轄市督導工作期間接受管理對象安排的宴請、泡温泉等。2017年至2020年,王平多次公款報銷個人費用共計28萬餘元。王平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2] 
2021年9月,河南省公安廳二級警務專員王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河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2022年12月28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60萬元。王平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過程中,王平申請撤回上訴。2023年2月1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準許王平撤回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經查,2012年至2021年,王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解凍涉案銀行賬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共計507萬餘元。
其中,2013年至2021年,王平利用擔任A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某安防公司負責人毛某在解凍涉案銀行賬户、公司安防業務發展等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以來,毛某基本上於每年春節、中秋節均送給王平3萬元不等,共計49萬元。
2012年6月,王平收受甲農商行某法人股東(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呂某某150萬元,用於購買甲農商行原始股。該150萬元由呂某某安排其公司管理人員孟某某從公司賬户轉入王平農商行入股專户,該公司財務部門記賬為孟某某個人借款150萬元。2013年,王平接受呂某某請託,利用擔任A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安排下屬為甲農商行營業網點的現金押運提供幫助。2014年11月,時任A市公安局局長周某某被查,王平主持工作,組織部門審核王平財產狀況,發現其持有甲農商行股份。王平擔心事發,將其名下甲農商行股份轉到其父親名下,並安排其父親將150萬元退還呂某某。呂某某公司賬户收到150萬元後,孟某某將該150萬元借款賬做平。
2019年,時任B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平多次與司機惠某某商議,由惠某某出面聯繫一些企業老闆投標B市公安系統的工程項目,王平則利用職務便利協調關係幫助相關老闆中標,再由惠某某出面向老闆收取好處費,二人以此方式收受3名企業老闆好處費共計45萬元。王平與惠某某約定,上述錢款先由惠某某保管,後主要用於王平個人開銷。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