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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寧

(杭州市富陽區交通運輸局原正處級幹部)

鎖定
王寧,女,漢族,1961年4月生,在職大專學歷。曾任杭州市富陽區交通運輸局正處級幹部。
2021年12月,杭州公開通報王寧違規收受禮品禮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問題。 [4] 
中文名
王寧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1年4月
性    別

王寧人物履歷

曾任富陽市交通局黨委委員、富陽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富陽市公路稽徵所所長、富陽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所所長、富陽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富陽市交通局助理調研員、富陽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富陽市(區)交通運輸局副處級幹部,富陽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杭州市富陽區交通運輸局副處級幹部、杭州富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杭州市富陽區交通運輸局副處級幹部、杭州富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杭州市富陽區交通運輸局副處級幹部;杭州市富陽區交通運輸局正處級幹部。 [2] 

王寧人物事件

王寧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經杭州市紀委市監委和富陽區委批准,富陽區紀委區監委對富陽區交通運輸局原正處級幹部王寧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王寧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和規矩,干擾巡察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承擔;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規指使下屬陪護親屬;違反社會公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金,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便利在公交車輛採購、業務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王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杭州市富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富陽區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寧開除黨籍處分;由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王寧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杭州富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王寧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寧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富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寧在擔任富陽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黨支部書記、所長以及富陽市(杭州富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職工福利費、會務費、差旅費等各種名義在單位賬務虛列開支,騙取公共財物用於個人消費等,數額巨大;2001年初至2019年初,被告人王寧利用擔任富陽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黨支部書記、所長、富陽市(杭州富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現金、消費卡等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王寧開庭審理

2021年12月17日上午,富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杭州市富陽區交通運輸局原正處級幹部王寧貪污罪、受賄罪一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寧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寧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3] 

王寧公開通報

2021年12月,杭州通報富陽區交通運輸局原正處級幹部王寧違規收受禮品禮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問題。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