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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申請
鎖定
牴觸申請有關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一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本人)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佈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牴觸申請。
注:現行專利法對牴觸申請的規定與修改前相比已發生變化。
1. 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案中有關牴觸申請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第22條第2款規定: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從此規定可以看出,牴觸申請是由“他人”在申請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會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產生影響。
2. 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關於牴觸申請的規定
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條第2款規定: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牴觸申請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在申請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會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產生影響。所述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自己。
3. 兩次專利法修正案中關於關於牴觸申請規定的區別
由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將牴觸申請的主體由“他人”修改為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説,專利申請人自己的專利申請(包括權利要求書、説明書以及附圖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生效後也有可能構成牴觸申請。
牴觸申請構成要件
1、申請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自己;
2、申請日:在正在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之前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即屬於先申請;
3、公佈日:在專利局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或之後依法公佈;
4、發明相同性:在申請文件中記載了與後申請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牴觸申請產生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牴觸申請的申請日在先,公開日在後,則損害了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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