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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環境保護局

鎖定
淮安市環境保護局,是主管淮安市地區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
2019年1月,根據《淮安市機構改革方案》淮安市機構改革,淮安市對應中央和省級機構改革,調整優化相應機構和職能,不再保留淮安市環境保護局,組建淮安市生態環境局 [1] 
中文名
淮安市環境保護局
屬    性
事業單位
行政地區
淮安市
職    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

淮安市環境保護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配合開展重要行政事務的監督檢查(協調和督辦);協助局領導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公務活動。
2、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印章、機要、保密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和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工作。
3、負責擬訂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督促實施,負責局機關值班工作並監督局系統值班制度的實施。
4、負責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議的會務準備、紀要起草和局黨組會的記錄工作。
5、負責全市綜合性環保工作會議的組織協調、文件起草及會務工作。
6、負責起草綜合性材料和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的審核把關。
7、協調做好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8、協調指導全市環保系統做好政務信息、12345政府服務熱線相關工作。
9、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各項經費會計核算和財務分析工作,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11、負責局機關房產管理以及辦公用房的分配、維修等事項,協調指導直屬單位的房管工作。
12、負責局機關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局機關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
13、負責局機關車輛保障工作。
10、負責局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14、負責管理局機關安全、保衞和環境衞生工作。
15、負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開展電子政務和文明辦公工作。
17、會同局機關工會辦理職工生活福利事項,幫助職工解決生活困難。
18、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
19、承擔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和考核獎懲工作。
20、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勞動工資等方面的規定、制度、職務評聘並組織實施,做好局系統人員出國政審及相關手續辦理等工作。
22、組織全市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法規處)
23、負責機關機構改革及“三定”工作。
24、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機構改革與人事管理工作。
25、協助局黨組對全市環保系統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
27、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幹部培訓、職(執)業資格工作和證書審核發放。(科技處)
28、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調配、公務員招錄選調和復轉軍人的接收安置等工作。
31、承擔局系統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
32、負責局機關人員養老保險工作,指導管理直屬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工作。
33、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4、負責落實離退休幹部有關政治、經濟、生活等方面的政策和待遇。瞭解關心離退休幹部的思想、生活和身體狀況,組織節假日慰問、住院探視、醫療保健諮詢等工作。
35、負責綜合治理與平安建設。(綜合治理為法規處)
99、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雙擁”工作。
36、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 政策法規處(簡稱法規處)
1、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和宏觀戰略;參與制定市內財政、税收、貿易、信貸、證券、保險、價格、收費等領域的環境經濟政策;指導和督促縣區環境經濟政策工作。
2、擬訂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劃;組織起草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專業性法規規章的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
3、組織對局系統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組織對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
4、組織對環境政策法規實施情況進行後評估。
5、組織建立全市環保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並監督實施;參與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
6、負責管理局系統行政處罰工作,對處罰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7、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等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8、指導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組織環境法制培訓。
9、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10、負責全市市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考核。
12、承辦市環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牽頭負責法治淮安創建工作。
26、配合有關部門對縣區黨政領導幹部環境保護工作實績進行考核,並負責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考核結果。
29、負責組織對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及各縣區環保局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1、負責市科學發展目標管理與考核工作;組織擬訂局各部門及縣區環保局年度工作目標及考核辦法,配合開展完成情況的檢查考核。
12、做好網上權力運行管理工作。
14、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 規劃財務處(簡稱規財處)
1、擬定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投資、經費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參與擬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部門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組織申報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審批、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審核局機關、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
4、負責市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等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5、會同有關處室組織申報、審核中央、省級、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提出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6、組織編報、審核、彙總、實施年度部門預決算。
7、負責局系統政府採購(招投標)計劃報批及日常管理。
8、監督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9、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財務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工作,配合做好外部審計工作。
10、審核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
11、組織全市小康社會環境質量綜合指數考核工作。
12、歸口聯繫寧淮環境保護合作。
13、協調局系統做好扶貧和幫扶工作。
14、負責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協調工作,歸口管理環境服務業統計工作。
21、負責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發佈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15、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科技標準處(掛“宣傳教育與信息處”牌子)(簡稱科技處)
1、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2、參與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劃;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3、推動市級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全市環保科技協作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示範與推廣。
4、組織開展市內環境保護重大科技問題研究和新型環境問題風險評估。
5、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承擔市以上環保科研成果初審和推薦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環保科研課題研究計劃,報批後組織實施。
6、歸口管理環境標準工作,組織擬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環境標誌認證工作。
7、對環保設施運營單位資質實行管理,負責環保設施操作和管理人員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8、參與指導和推動低碳經濟、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
6、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10、負責環境保護科技信息資料管理工作。
11、參與應對地方氣候變化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管理環境與人體健康有關工作。
12、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和科技學術交流活動。
13、研究提出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政策、規章草案、制度,並監督執行。
14、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15、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履行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等外事經費計劃,並組織實施。
16、負責國際環境公約履約的對外聯繫、組織協調工作。
17、組織參加市內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和其他活動。
19、建立和保持與國外政府、環保機構和組織的聯繫,組織協調與國外政府、環保機構和組織問的雙邊、多邊等環境保護合作項目,負責接待國(境)外團組來訪;歸口管理市環境保護利用世界銀行等多邊和政府雙邊環保貸款、贈款項目和重點環保利用外資項目。
20、負責處理本市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環境保護事務。
21、負責市環保產業、環境科學學會工作。
1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方面的規定、制度,並組織實施。
30、負責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4、完成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行政許可服務處(環境影響評價處)(簡稱許可處)
l、擬訂全市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全市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和重要產業、重點區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擬訂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分級審批規定。
4、負責審批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5、負責本市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7、協助上級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資質管理。
8、彙總提出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組織實施。
9、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10、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
11、牽頭負責工業集中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督查、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
12、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環境監測監察處(簡稱總量處)
l、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
2、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政策、法規規章草案和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
3、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
4、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5、提出本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對各縣區和市內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
6、監督管理納入國家和省、市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
7、負責重點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
8、建立和組織市內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
9、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
10、負責核准節能減排財政資金補助項目和減排工程價格補貼政策落實。
11、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及調查工作。
12、組織編制併發布全市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13、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14、負責衞生城市創建、園林城市創建有關工作。
15、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佈。
16、擬訂全市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法規規章草案、制度、標準並組織實施。
17、建立全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18、組織擬訂全市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19、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
20、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
22、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
23、協調和指導市環境監測中心業務工作。協調和指導其他行業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24、統一管理全市環境監測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
25、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 污染防治處(掛“流域水環境管理處”牌子)(簡稱污防處)
1、組織擬訂全市大氣、城區土地、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政策、規劃和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擬訂全市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
3、組織開展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
4、組織指導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城市黑臭河流綜合治理工作。
5、承擔機動車排氣檢測機構資質委託和日常管理;負責全市機動車排氣檢驗合格標誌的統一印製、組織發放和管理;組織實施油品監管和油汽回收制度。
9、負責市內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
10、牽頭組織開展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重金屬和有毒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
11、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12、負責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履約實施工作。
13、組織擬訂全市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14、組織開展全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工作。
15、牽頭組織實施全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擬訂全市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16、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17、組織建立並實施跨省、市、縣區界河流水質考核制度和區域補償工作。
18、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19、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重點流域水環境治理和監控項目計劃,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申報、審批利用國家或省、市級財政流域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的項目,開展資金項目實施後的績效評估工作。
20、審查重點縣區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
21、參與全市水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22、承擔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3、牽頭負責人居環境建設、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工作。
24、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 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簡稱輻射處)(與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合署辦公)
1、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2、擬訂全市核與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規規章草案、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3、負責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網絡和組織網絡標準化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4、負責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發;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活動的審批和備案;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豁免的審批。
5、負責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和伴有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6、負責全市放射性廢源(物)的統一監管。
7、組織全市輻射污染源的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輻射安全與輻射環境監督、監測的管理。
8、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工作;組織編制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9、配合上級環保部門對市內核設施、鈾礦冶的環境管理;承辦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輻射管理事項。
10、協調和指導市輻射環境安全中心的業務工作。
7、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核頒發,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預審,危險廢物出口預審等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和委託工作。
8、組織實施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11、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九) 自然生態保護處(簡稱自然處)(掛“農村環境保護處”牌子)
l、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2、組織擬訂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農村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規章草案、規劃、標準,以及土壤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
3、綜合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區,監督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審批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承辦進入自然保護區暨核心區的審批工作;承擔市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4、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重大生態環境建設工作。
5、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狀況評估。
6、組織開展縣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7、組織協調鄉鎮環境保護工作。
8、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履行情況,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
9、牽頭組織生物多樣性管理工作,承擔市物種資源保護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10、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環保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以獎促治項目和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代補項目。
11、監督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12、組織指導全市開展生態示範創建工作。
13、承辦生態市建設協調推進機構的日常工作。
14、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 紀檢監察機構
1、紀檢監察機構職能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牽頭負責局軟環境、行風建設工作。
3、做好環保系統“政風行風”民主評議工作。
4、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承擔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工作。
3、完成市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 機關黨委
1、負責局機關黨的工作,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創建文明和諧機關。
2、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有關黨的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方面的具體工作。
3、協助局黨組做好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服務工作。
5、受理對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局機關、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
6、領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工委和青年等羣眾組織的工作。
7、組織開展局機關重要行政事務的監督檢查工作。
8、承擔市環保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日常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9、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9、協調局機關工會和其他組織開展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9、協調局機關幹部下基層“三進三幫”活動。
10、完成局黨組和上級黨組織下達的各項任務。
(十二) 創模辦
1、負責組織環保模範城市創建保持工作。
(十三) 環境監察局(簡稱環監局)
1、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執法檢查。
2、擬訂全市環境監察法規規章草案、制度、規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劃計劃、標準在全市的執行情況。
4、擬訂市內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5、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和解繳。
6、組織對國家和省管、市管的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7、組織對國家和省管、市管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情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8、負責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
9、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市各地、各部門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
10、組織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
11、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和平安市場創建督查工作。
12、組織和管理全市環境監察網絡,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與管理。
13、指導全市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業務培訓和交流。
14、指導全市監察機構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情況,組織對各縣區污染排放達標率進行考核。
15、組織實施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編報污染事故報表。
16、指導並協調市環境應急中心相關業務工作。
17、組織開展全市環保執法檢查活動。
18、配合上級環保部門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並組織實施。
19、負責局機關信訪工作,組織辦理羣眾來信、來訪,並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信訪工作。
20、組織辦理領導信箱、政風熱線等工作。
21、牽頭負責城市長效管理、評先創優和達標等環保審查工作。
20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全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和再生資源回收建設工作。
22、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四) 環境監測中心站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監測技術規範。
2、參與本地區環境監測規劃、計劃的制定,並貫徹執行
3、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在跨行政區的重點水域和敏感水域實施水質自動監測。對轄區內的污染源實施監督監測,對重點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動態檔案,編寫監測報告、分析報告。
4、按分級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履行監督、監測職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現狀評價資料,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及“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監測;提供或核實排污收費所需的監測數據;為排污申報、排污審計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中的總量核實和檢查提供實測和核實數據;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供考核依據;為綜合整治提供監測技術保障;為環保產品、環境標誌的審定和進、出口商品中有關環境標準的檢測提供監測數據和報告。
5、收集、整理、儲存本地區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對本地區環境質量和排污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編制環境監測報告、年鑑,負責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上報各類監測數據、報告,為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提供監測數據。
6、負責本轄區內環境監測網絡的技術業務指導、監測質量保證和技術資質的考核。加強環境監測橫向網絡建設。
7、建立本轄區應急環境監測網,為轄區內污染事故處理和污染糾紛仲裁提供監測數據,參加跨區域的污染事故調查和污染糾紛仲裁監測。
8、在確保完成指令性任務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技術力量,為社會提供科技服務。
9、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它職責。
10、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五)環境應急中心(對外加掛“環境應急辦公室”和“環境投訴受理中心”的牌子)(掛靠在環境監察局
1、負責組織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
2、受理12369電話投訴和網上投訴。
3、承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
4、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
5、參與環監局組織的環境執法檢查工作。
6、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六)環保宣教中心
1、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2、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政策、規劃和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重大環保新聞的審核和發佈工作,協調市有關部門、新聞單位的環保新聞報道、採訪工作;協調市有關部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4、組織編寫、出版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材料。
5、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6、歸口管理全市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7、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和國際、國內環境獎項推選。
8、組織“六五"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9、收集、分析環境輿情動態,及時向局領導報送相關信息。
l0、協調和指導市環保宣教中心、《江蘇環境》編輯部、《中國環境報》駐地方記者站的業務工作。
11、組織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網絡。
12、參與起草重要文件、會議講話稿、報告及對綜合性文字材料審核把關工作。
13、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七)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1、承擔政府核與輻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
2、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危險廢物管理工作,負責核與輻射行政許可審批。
3、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危險廢物事故應急工作。
4、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測與監督管理。
5、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6、負責受理核與輻射污染投訴。
7、負責對工業固廢、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8、負責危險廢物交換轉移、進口、經營許可審批。
9、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10、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八)環境科學研究所
1、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環境規劃、環境污染控制和環境工程技術開發,環境影響評價。
2、承擔市環境科研項目,研究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為市環保局的環境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
3、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九)飲用水源環境監察支隊(掛靠在環境監察局
1、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
2、會同相關部門擬定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計劃、方案;
3、協調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5、查處污染影響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7、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十)環境信息中心(掛靠環境監測中心站)
1、貫徹有關信息化的法規、規劃、方針、政策和要求;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信息標準和技術規範;制訂全市環境信息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2、制訂全市環境信息工作計劃、規劃;組織實施市信息辦及省廳下達的環境信息化工作任務。
3、指導全市環境信息網絡的建設和運行;負責市級環境信息網絡系統、視頻會議系統、污染源監控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負責全局電子郵件的收發管理。
4、負責全市環保系統的信息技術應用與應用軟件開發、使用與推廣工作;為市局下發的各類環境管理應用軟件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為市局提供多媒體制作業務;開展環境信息技術研究。
5、負責局系統電子政務綜合信息平台、“淮安環境保護”門户網站的規劃、實施、維護、管理與服務工作,並收集環保信息、政務信息和城市空氣質量週報等信息的對外發布工作。
6、負責全市環保系統信息中心的規範化建設和工作指導;對全市各級環境信息系統建設提供業務指導及技術培訓。
7、負責全局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的建設、運行管理、維護、技術服務、病毒防範及安全保密工作,確保網絡的暢通。
8、負責各種環境信息的收集、存儲、加工和傳輸,為開展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環境信息技術支持。為領導決策服務,為環境管理服務。
9、負責環境統計的技術支持工作。
10、負責環境信息管理工作。
11、完成市局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2] 

淮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規定,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訂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城市總體規劃並對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市區環境保護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等計劃;組織編制和發佈全市環境統計公報和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佈全市空氣和飲用水源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三)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河流、湖泊水污染綜合防治和重點區域空氣、噪聲等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市級以上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初審意見;監督管理轄區內各級自然保護區;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管理全市環境監理工作,對市管以上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和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和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環境問題。
(六)制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的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參與審批省管以上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市級以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環境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劃,組織和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監測;負責洪澤湖水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監測技術報告的仲裁;指導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和計量認證、質量保證工作。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市內履行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的活動。
(十一)承擔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訂本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協助管理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十三)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