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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金

鎖定
法定盈餘公積金是國家統一規定必須提取的公積金,它的提取順序在彌補虧損之後,按當年税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到註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增資本,但企業用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後,法定盈餘公積金的餘額不得低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非公司制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可超過淨利潤的10%。
中文名
法定盈餘公積金
性    質
必須提取的公積金
取順序
在彌補虧損之後
後    果
已達到註冊資本50%時

法定盈餘公積金用途

法定盈餘公積的主要用途為:一是彌補虧損;二是增加資本股本)。
如: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轉增資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法定盈餘公積金計提依據

法定盈餘公積金的計提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裏沒有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若公司持續盈利無虧損,法定盈餘公積金可按所得税税後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若公司當年出現虧損,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公司盈利應首先用於彌補虧損,補虧後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再按税後剩餘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盈餘公積。用税前利潤彌補虧損只能持續五年,五年後須用所得税税後利潤彌補虧損。

法定盈餘公積金主要區別

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在於各自提取的依據不同。
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
任意盈餘公積的提取則由企業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