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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公積金

鎖定
盈餘公積金是指公司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又可分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兩種。《公司法》規定,法定盈餘公積金按公司税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當盈餘公積金累計已達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提取和使用。 [1] 
盈餘公積金主要用來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和轉增資本。
中文名
盈餘公積金
外文名
Features Surplus;Earned Surplus
相關條文
《公司法》
分    類
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釋    義
公司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
作    用
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和轉增資本

盈餘公積金法律法規

盈餘公積(Features Surplus;Earned Surplus)
《公司法》 [2]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盈餘公積金附帶説明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8日[引用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