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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公積金
鎖定
盈餘公積金是指公司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又可分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兩種。《公司法》規定,法定盈餘公積金按公司税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當盈餘公積金累計已達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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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公積金主要用來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和轉增資本。
- 中文名
- 盈餘公積金
- 外文名
- Features Surplus;Earned Surplus
- 相關條文
- 《公司法》
- 分 類
- 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 釋 義
- 公司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
- 作 用
- 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和轉增資本
盈餘公積金法律法規
盈餘公積(Features Surplus;Earned Surplus)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盈餘公積金附帶説明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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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8日[引用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