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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刑法典
鎖定
法國刑法典立法背景
拿破崙在制定民法典時,便已開始着手刑法典的起草,並起到了一定的行政主導作用。1801年3月21日,5位資深的法學家和律師被拿破崙任命為法典編纂委員,7月他們便呈交了一份含有1169條條款的法典草案。雖然拿破崙的立法意志——“刑法的統一和社會利益與安全引導立法思想”迅速地體現於草案之中,但是草案的通過卻經過漫漫長路。草案在1804年才得到刑事法院和刑事上訴法院的審議。1808年,行政法院開始審議草案。在拿破崙親自主持了20幾次行政法院審議會後,刑法典最終於1810年2月12日至20日製定,2月22日—3月2日通過,18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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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刑法典主要內容和特點
刑法典分為4編共484條。第1編關於重罪、輕罪之刑及其效力。第2編關於重罪、輕罪之處罰、恕宥與刑事責任。第3編關於重罪、輕罪及其刑法,涉及各種犯罪的定義以及各種犯罪的刑罰,這一編是刑法典的主要內容,構成法典的主體,所含篇幅最大,共有388條。第4編是違警罪及其處罰。
法國1810年刑法典貫徹罪刑法定主義,並給予法官有限的自由裁量權。法典規定“不論違警、輕罪或者重罪,均不得以實施犯罪前法律未規定的刑罰處分”,明確表明了罪刑法定主義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法典第3編給每一種犯罪規定一種刑罰時,往往規定了最高和最低限度,甚至還對某些犯罪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刑罰,以便法官在自由量刑的界限之間選擇或者在不同種類的刑種中選擇。受刑事古典主義的客觀派影響,尤其是孟德斯鳩和貝卡里亞的影響,定罪時重視犯罪行為,“有行為就有責任,無行為就無責任”,其他因素均處於次要地位。在此基礎上,法典第64條規定了精神病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
法國1810年刑法典在立法技術上展現了拿破崙法典的一般方法和風格,注重實際運用,且條文簡明,便於法官引用。另外,由於大革命時期的立法經驗,法典結構體系較為合理,立法概念表述也較成熟。採用1791年刑法典的編排格式,將保護公共利益列為首要任務。第3編388條的罪行中,有200多個條款用來規定危害國家安全、危害憲法和危害公共安寧的罪行,並對這些罪責處以嚴厲刑罰,死刑佔據一半以上的條文,其餘部分也是重刑。同時,刑法典還把保護財產放於重要位置,通過鎮壓的手段來維護私有制。啓蒙時期刑法理念和革新社會秩序是1810年刑法典兩大重要特點,但是刑法典仍保留部分封建刑法思想和規定,如規定死刑時斷右手以及烙刑等其他身體附加刑。另外,1810年刑法典中恢復了一些在1791年刑法典中被廢除的野蠻刑種,如終身苦役、終身流刑等。
法國1810年刑法典提出了相當完備的刑法概念,所規定的許多罪名、犯罪構成條件和刑罰種類都富有首創性,對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影響,與舊制度和歐洲王室的立法相比,是刑法典編纂的範本。除了荷蘭、比利時直接加以採用外,西班牙和葡萄牙仿照法國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19世紀中期後,隨着德國和意大利刑法典的問世,《法國刑法典》的地位開始下降,但在拉美和非洲法語區仍有較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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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刑法典修訂
自頒佈至19世紀中期,法國1810年刑法典進行了兩次較大的修改。第一次受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1832年修改時減輕了其殘酷性,減死刑至9種。第二次是在1863年,增補了關於累犯的規定,規定了一些新的犯罪種類。1994年,政府面對時代、道德理念高度變遷的局面,修訂實施了新的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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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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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國刑法典》(1810) .中國社會科學詞條庫[引用日期2024-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