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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

(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鎖定
汪洋,男,蒙古族,1958年3月出生,內蒙古喀喇沁旗人,大學學歷,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 
2021年7月,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赤峯市政協原副主席汪洋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6] 
中文名
汪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籍    貫
內蒙古喀喇沁旗
出生日期
1958年3月

汪洋人物履歷

1983年04月至1983年10月,昭烏達盟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書記員;
1983年10月至1984年11月,赤峯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書記員;
1984年11月至1990年02月,赤峯市巴林左旗人事局目標辦副主任;
1990年02月至1993年02月,赤峯市巴林左旗罕吐柏鄉黨委副書記;
1993年02月至1994年09月,赤峯市巴林左旗礦產局副局長;
1994年09月至1996年08月,赤峯市巴林左旗烏蘭壩蘇木黨委書記;
1996年08月至1997年07月,赤峯市巴林左旗林東鎮黨委書記;
1997年07月至1998年03月,赤峯市巴林左旗旗委辦公室主任;
1998年03月至1998年11月,赤峯市巴林左旗紀委書記;
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赤峯市巴林左旗旗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0年11月至2002年01月,赤峯市克什克騰旗旗委常委、副旗長;
2002年01月至2004年01月,赤峯市克什克騰旗旗委副書記;
2004年01月至2007年09月,赤峯市阿魯科爾沁旗旗委副書記、旗長;
2007年09月至2008年01月,赤峯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8年01月至2013年01月,赤峯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年01月至2018年06月,赤峯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06月,退休。 [2] 

汪洋人物事件

汪洋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1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赤峯市政協原副主席汪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汪洋開除黨籍

2021年5月1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赤峯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汪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汪洋背離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財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為他人及親屬謀取利益;違反廉潔從政原則,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失職失責,盲目決策,違規配置煤炭資源,違規免除企業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違規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鉅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家庭財產數額巨大不能説明來源。
汪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汪洋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汪洋依法逮捕

2021年6月10日,據最高檢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汪洋(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審查起訴。阿拉善盟檢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汪洋作出逮捕決定。 [4] 

汪洋提起公訴

2021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汪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依法向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汪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阿拉善盟檢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汪洋利用擔任赤峯市阿魯科爾沁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赤峯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赤峯市民政局局長,赤峯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赤峯市阿魯科爾沁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赤峯市民政局局長,赤峯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