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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林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鎖定
2016年12月5日,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 中文名
- 梁振林
- 國 籍
- 中國
- 出生日期
- 1956年6月
- 出生地
- 廣西桂平
梁振林人物履歷
1992年6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勞改局副局長;
1995年3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副局長;
2000年7月 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5年12月 任廣西華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
梁振林人物事件
梁振林違紀被查
梁振林依法雙開
梁振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紀律,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翫忽職守、非法持有彈藥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梁振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梁振林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4]
梁振林立案偵查
2015年6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梁振林(副廳級)涉嫌翫忽職守、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5]
梁振林依法逮捕
2015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翫忽職守、受賄犯罪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梁振林(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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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林提起公訴
2016年6月17日, 據高檢網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副廳長梁振林(副廳級)涉嫌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受賄、非法持有彈藥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指定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審查起訴。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振林在擔任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黨委書記、政委,廣西華盛集團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翫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彈藥,依法應當以非法持有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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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林一審宣判
經查,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梁振林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局黨委副書記、局長、黨委書記、政委,廣西華盛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罪犯保外就醫、物資採購、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49萬元。在擔任廣西監獄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期間,明知黎東明系南丹“7 17”特大透水事件被科刑人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仍收受人他錢財接受他人請託,在黎東明違法保外就醫過程中放棄職守,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任由黎東明長期逍遙法外,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批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廣西監獄局職工集資建房項目中,明知該集資房屬於全額集資性質,仍違規決定使用國有資金建房,致使公共財產損失23353615.83元,情節特別嚴重。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振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應當數罪併罰。梁振林歸案後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的事實,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歸案後,梁振林主動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6年12月5日,據此,法庭以被告人梁振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梁振林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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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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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梁振林接受組織調查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引用日期2015-04-15]
- 2. 梁振林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3-03-12]
- 3.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梁振林等5人被調查 .中紀委監察部網站.2015-04-15[引用日期2015-04-15]
- 4. 廣西區司法廳原副廳長梁振林等3人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引用日期2015-05-26]
- 5. 廣西自治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梁振林立案偵查 .最高檢[引用日期2015-06-17]
- 6. 廣西自治區檢察院依法對梁振林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5-07-09]
- 7. 廣西司法廳原副廳長梁振林涉嫌受賄、非法持有彈藥等被提起公訴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6-06-17]
- 8. 廣西監獄腐敗窩案三廳官鍾世範、梁振林、曾愛東分別獲刑 .網易[引用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