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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
鎖定
通姦,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間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與他人之間自願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一種外遇行為。
[1]
- 中文名
- 通姦
- 外文名
- Adultery
通姦詞語來源
在中國,最早關於通姦的説法見於《尚書》
[2]
:“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可見刑罰之殘酷。秦朝對通姦行為定以極刑,而且可以“人人得以誅之”。《史記始皇本紀》就説:“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漢朝基本沿用了秦朝的律法,唐朝在“私通”問題上的一個重大進步就是對私通的處罰廢除了肉刑,改用徒刑等處罰手段。“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明清時期提出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如《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中關於“殺死姦夫”的規定。民國時期,《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這個法條間接肯定了未婚女子不構成通姦罪,具有進步意義; 1936 年頒佈的《刑法》在通姦的規定上正式出現了男女對等的處罰方式:“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姦者,亦同。”新中國成立以後,通姦被認為是一個道德概念而遭到立法者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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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歷史考察
在其他國家,通姦也被視為一種不可饒恕的行為。古代雅典的刑法就規定:當男子發現其妻、姐、妹、女兒與人通姦,他有權將對方男子當場處死。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5世紀的古印度刑法規定:男子誘姦他人妻子,處以腐刑; 婦女不貞,與姦夫一同處獸刑或火刑。在古羅馬,奧古斯都通過《懲治通姦罪的優流斯法》,把通姦行為入罪,並做出詳盡的規定,該法對後世法律體系產生了深遠影響。啓蒙運動以降,倡導人權與理性的社會仍然沒有對通姦行為表現出過多寬容。大陸法系代表著作——1810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妻通姦者處3個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甚至規定,夫在家裏將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恕。無獨有偶,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條也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3年以下徒刑; 已婚婦女與未婚男子相姦者,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相姦者,男子犯通姦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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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法律懲罰
從歷史上看,許多文化認為通姦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有些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特別是對已婚婦女,有時對她的性伴侶,懲罰包括死刑、肢解或酷刑
[4]
。但自20世紀以來,此類法律引起了爭議,大多數西方國家都廢除了這些法律,我國也在1949年徹底廢除通姦法。然而,即使在通姦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通姦仍可能產生法律後果,通姦幾乎總是構成離婚的最直接的理由,並且可能是造成財產糾紛、爭奪子女監護權的一個因素。
在遵循伊斯蘭教法進行刑事司法的穆斯林國家,通姦的懲罰可能是石刑
[5]
。有十五個國家是允許進行石刑懲罰的
[6]
。大多數將通姦定為刑事犯罪的國家是主要是伊斯蘭教的國家,以及少數幾個撒哈拉以南基督教佔多數的非洲國家。
在通姦非法的國家或地區,處罰從罰款(例如在美國羅德島州
[7]
)到亞洲部分地區的鞭刑等
[8]
,以及十五個國家採取的石刑。大多數石刑是民眾自行採取的,大多是在社區擁有實際權力的非正式領導的命令下進行的。而在某些國家,“通姦者”(第三方)會受到懲罰,而不是通姦的配偶。例如,南蘇丹《刑法典》第266條規定:“任何人與其他有配偶的男人或女人發生性交,即構成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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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相關後果
- 一般性的後果
- 性傳播疾病
與任何性接觸一樣,通姦所進行的性行為將性傳播疾病 (STD) 引入婚姻提供了可能性。由於大多數已婚夫婦不經常使用避孕套,性病可能由從事無保護通姦行為的配偶傳染給伴侶。這也是性病的一個直接來源,但由於法律和社會的阻礙,解決這個問題非常困難——公開談論這種情況意味着承認通姦(經常)發生,這在某些文化中是禁忌,尤其是那些深受宗教影響的人。此外,在女性幾乎沒有權利的文化中處理婚姻中安全套的使用問題也很困難:女性與丈夫協商安全性行為(或一般性行為)的權力通常是有限的。世界衞生組織(WHO) 、發現,處於暴力關係中的女性感染艾滋病的風險增加,因為他們發現很難與伴侶協商安全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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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特殊情況
在中國,一般情況下,通姦不定為犯罪。但是在以下的情況下,無論你有多少理由,還是有罪的: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14],“強姦罪”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就是説無論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願意還是不願意發生性行為,都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
[14]
,“重婚罪”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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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賢鈺. (1984). 通姦罪的歷史考察. 法學(10), 3
- 2. 王羣.(2015).通姦行為的刑事規制. 重慶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02),26-30
- 3. 高銘喧. (2000). 刑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 4. Rasmusen, E. . (2002).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An economic approach to adultery law
- 5. Hamat, M. A. , & Nor, A. M. . (2011). The punishment of stoning to death for adultery (rajm): a critical analysis. Selected Themes in Islamic Criminal Jurisprudence
- 6. S Kabiri. Analyzing Intensive Punishment of Lash in Adultery Deserving Murder and Stoning
- 7. Assembly, R. . State of Rhode Island General Laws
- 8. Anis, M. N. . Malaysia: 3 women caned for having illicit sex
- 9. South Sudan-The Penal Code Act, 2008
- 10. Bartusis, M. A. . (1981). Infidelity, separation, and divorce. PubMed
- 11. Hildebrand, A. V. . Women as Guardians of Purity
- 12. Duderija, A. , Alak, A. I. , & Hissong, K. . (2020). Adultery (zina) and sexual violence
- 13. Langen, T. T. . (2005). Gender power imbalance on women's capacity to negotiate self-protection against hiv/aids in botswana and south africa. African health sciences, 5(3), 188-197
- 1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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