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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公職
鎖定
- 中文名
- 開除公職
- 繁 體
- 開除公職
- 法 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1-2]
- 對 象
- 公職人員 [1-2]
開除公職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條 (二)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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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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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公職開除公職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第二十六條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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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公職詞語辨析
免職屬於中性詞,與撤職、開除有着本質的區別。免職既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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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國人大網.2018-03-21[引用日期2018-04-26]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