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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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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簡稱: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是指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是教育部新建本科院校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針對未參加過教學工作評估的各類新建普通本科學校(簡稱新建本科學校),包括經國家正式批准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 [1] 
中文名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
屬    性
高等教育
類    型
本科教育
學    校
普通高等學校
主要評估
本科教學、本科教學工作
主管部門
教育部
評估學校
新建本科院校新建本科學校
實施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實施辦法
指標體系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指標體系
對應概念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實施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不斷提高本科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評估工作的意見》(教高〔2011〕9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估對象與條件
1.評估對象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以下簡稱合格評估)針對未參加過教學工作評估的各類新建普通本科學校(以下簡稱新建本科學校),包括經國家正式批准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
2.評估條件
學校參加合格評估的條件為:有3屆以本校名義招生的普通本科畢業生;當年沒有被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公辦學校上一年度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撥款須達到《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撥款水平的意見》(財教〔2010〕567號)規定的相應標準。
已有5屆本科畢業生的新建本科學校應參加合格評估。凡因未達到評估條件而推遲評估的學校,在學校推遲評估期間,教育部將採取暫停備案新設本科專業、減少招生人數等限制措施。
二、評估組織
3.教育部統籌合格評估工作,制訂合格評估工作總體方案和規劃,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指導監督合格評估工作,審議進校考察專家組提交的評估報告,作出評估結論,受理爭議、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地區、本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合格評估工作,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新建本科學校合格評估計劃,指導學校開展評建工作,檢查學校整改工作的落實情況。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以下簡稱教育部評估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合格評估工作,包括組織評估培訓、組建評估專家隊伍、採集和分析教學基本狀態數據、組織專家進校考察等,並向專家委員會提交專家組進校考察評估相關材料。
三、評估程序及任務
合格評估主要程序包括:學校自評、專家進校評估、結論審議與發佈等環節。
6.學校自評
學校根據本辦法及《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指標體系》要求,有計劃地開展自評活動,總結成績、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對策,加強教學基本條件建設、加強教學管理、建立並完善校內教學質量保障制度,促進教學質量的穩步提高。在自評的基礎上形成《學校自評報告》。
7.專家進校評估
教育部評估中心組建專家組赴學校進行現場考察評估。專家組在審核《學校自評報告》和《教學基本狀態數據分析報告》基礎上,通過深入訪談、現場聽課、查閲材料、考察座談等形式,對學校教學工作做出公正客觀評價,形成《專家組評估報告》並給出評估結論建議。
8.結論審議與發佈
專家委員會審議評估專家組進校考察結論建議,並作出評估結論。合格評估結論分為“通過”、“暫緩通過”和“不通過”三種。教育部評估中心根據專家委員會審議結果,正式發佈評估結論。
9.結論使用
“通過”的學校,進入下一輪普通高等學校的審核評估。學校的整改情況將作為審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暫緩通過”的學校整改期為2年,“不通過”的學校整改期為3年。在整改期間,對結論為“暫緩通過”和“不通過”的學校,將採取限制或減少招生數量、暫停備案新設本科專業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滿後由學校提出重新接受評估的申請。重新評估獲得通過的學校,可進入下一輪普通高等學校的審核評估,仍未通過的學校,將認定為教育教學質量低下,依據有關法律給予相應處罰。
四、評估紀律與監督
實施“陽光評估”,推進評估信息公開、鼓勵社會參與、加強評估監督、嚴肅評估紀律,確保評估工作公開、公正和公平。
10.評估信息公開
合格評估相關的政策文件與實施辦法、評估標準、評估程序和活動、評估專家名單、《學校自評報告》、教學基本狀態有關數據、《專家組評估報告》以及評估結論等,均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開。
建立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評估的工作機制,聘請行業、企業的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11.評估監督
合格評估工作廣泛接受教師、學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評估專家委員會受教育部委託,監督檢查參評學校和評估專家以及評估組織機構工作的規範性、公正性,檢查評估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教育部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及時糾正,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員與行為進行深入調查,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追究,做出處理。 [1]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指標體系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指標體系 [2]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1.辦學思路與領導作用
1.1 學校定位
1.2 領導作用
1.3 人才培養模式
2.教師隊伍
2.1 數量與結構
2.2 教育教學水平
2.3培養培訓
3.教學條件與利用
3.1 教學基本設施
3.2 經費投入
4.專業與課程建設
4.1 專業建設
4.2 課程與教學
4.3 實踐教學
5.質量管理
5.1 教學管理隊伍
5.2 質量監控
6.學風建設與學生指導
6.1 學風建設
6.2 指導與服務
7.教學質量
7.1 德育
7.2 專業知識和能力
7.3 體育美育
7.4校內外評價
7.5 就業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評估規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4年工作要點:按照合格評估規劃,穩步推進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 [3]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審議辦法

2019年10月17日,教育部2019-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育教學評估專家委員會成立會議暨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結論審議辦法》。 [4]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評估方案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方案制定,學費收入指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收入,即按照核准收費標準實際收取的本科專業學費總額。只統計學費,不含住宿費、教材費等其他收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