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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案
鎖定
- 中文名
- 明史案
- 朝 代
- 清朝
- 開始時間
- 清世祖順治十八年(1661年)
- 結束時間
- 清聖祖康熙二年(1663年)
- 肇 始
- 浙江烏程(今吳興)富户莊廷鑨
- 結 果
- 入獄者千餘人,被殺者70餘人,凌遲18人
- 影 響
- 引起清廷關注,爆發文字獄
- 別 名
- 莊氏史案
明史案案件背景
傳説莊廷鑨是個盲人,失明以後,因為想到司馬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的説法,立志要寫一本自己的歷史,所以買到原稿之後,召集了許多文人來修改編輯,作成了一部《明書》。因為朱國禎去世較早,原書沒有寫天啓、崇禎兩朝(一説是沒有寫崇禎朝
[2]
),莊廷鑨又補上了缺失的部分,包括南明小朝廷的內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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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書是建立在朱國禎的視角上,加上當時南方人心思明,所以書中提到清朝的部分有許多“礙語”。如提到清太祖努爾哈赤,按明朝官職稱為“建州都督”;在與清朝作戰的將領李如柏、李化龍、熊明遇的傳記中,充滿對忠臣義士壯志未酬的惋惜;稱呼降清的將領孔有德、耿精忠為叛將;用南明的年號隆武、永曆,而不用清朝年號
[2]
。
書成不久,順治十二年(1655)莊廷鑨病死。其父莊允誠(按莊家排行為土字輩,應為莊允城,史書記載亦均為莊允城)於順治十七年冬(1660)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輯略》(《明書輯略》)。刊刻時,為了顯示書的權威性,還找了前禮部官員李令皙寫序,並且寫了江南名士茅元錫、吳之銘、陸圻、査繼佐等十八人的名字,聲稱他們參與了書的編輯
[1]
。
明史案案件經過
明史案小人告發
順治十八年(1661),歸安知縣吳之榮因為一起貪腐案被罷職後,試圖告發莊廷鑨反書作為功勞,好謀求復職
[2]
(一説,是敲詐莊家不成懷恨在心
[3]
)。吳之榮告到將軍松魁處(一説,是陸圻、查繼佐、範驤三人因為發現自己名字無端出現在這本書上而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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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陸圻確實報告給了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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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魁轉發給巡撫朱昌祚,巡撫轉發給督學胡尚衡。這些人接受了莊允誠數千金的賄賂,拒不審理。莊允城將其中被告發的句子改掉後,繼續刊刻發行。不料吳之榮見毫無動靜,買到了初刊本,再度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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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情越鬧越大,最後驚動朝廷中的輔政大臣鰲拜等人。
明史案多人牽連
當時康熙年幼尚未親政,鰲拜責令刑部滿官羅多等到湖州徹查,並嚴厲處置涉案的相關人士。吳之榮對南潯富人朱佑明懷恨在心,誣告序言中提到的“朱氏原稿”即朱佑明(實際是朱國禎),將朱佑明和他的五個兒子牽涉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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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列名參校者、初審官員等,和他們的家人都被查抄,江南名士損失慘重
[4]
。
明史案案件結局
康熙二年(1663)五月,明史案終於結案。此案先後牽連千餘人,妻子被髮配東北瀋陽附近的寧古塔者幾百人。
凡作序者、校閲者及刻書、賣書、藏書者均被處死。被殺者共七十餘人
[2]
。其中莊廷鑨之弟莊廷鉞、李令皙、茅元銘、蔣麟徵、張寯、韋元介、潘檉章、吳炎、吳之鎔、吳之銘等十四人凌遲處死;歸安,烏程的兩名學官處斬。湖州原任知府陳永命於康熙元年(1662)罷官,至山東台兒莊,自縊於旅館。棺材被運回杭州,開棺磔屍。其弟江甯縣知縣陳永賴,也同時被斬。歸安縣學新任訓導王兆禎、推官李煥、湖州新任知府譚希閔(到任只半月)等人處絞
[2]
。
刻字工湯達甫、印刷工李祥甫,書店老闆王雲蛟、陸德儒慘遭屠戮。
作序者李令皙及其子李礽燾等4人、被認為提供原稿的朱佑明及其子朱念紹、朱彥紹、朱克紹和侄子朱繹先後被斬殺,妻子徐氏吞金自盡,李令皙的幼子十六歲,法司命他減供一歲,得免死充軍。少年不肯,最後一併處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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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二酉當時已死,屍體被從棺材中挖出,肢解成36塊,子董與沂,也被誅殺。
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本是告發者之一,亦以“私藏逆書久不上繳”罪名被處斬。蘇州滸墅關主事李繼白因買書被殺。
列名參校的範驤、查繼佐、陸圻三人告發有功,無罪開釋。(當世普遍認為是吳六奇所救,但當事人在《查繼佐年譜》裏否認有此事,説:“葛如,方布衣野走,世傳餘有一飯之恩,懷之而思報。其實無是也。是則公在時已傳其事,故公為之辨。”乾隆時詩論家吳騫在《拜經樓詩話》中也認為此傳聞事不可靠。)三人和告發者吳之榮各得到莊允誠、朱佑明兩家一半財產,範陸二人拒而不受,只有査繼佐照收無誤——《費恭庵日記》記述:“餘親見船舶慈感寺前,領來朱莊廚桌傢伙約十餘舟載去,轉禍為福,真迴天手段也。”。
同列參校的查伊璜非但未傷毫髮,反而因首告有功,“與之榮同列賞格,分莊瓏籍產一半”。《五石脂》記載,查繼佐告密所得不再是莊家財產的一半,而是十分之一,加上“十餘舟”的器物。“……同時以不列名而獲免者,尚有四人……陸璘,查伊璜、範文白、陸麗京……伊璜名繼佐,海寧舉人……鹹負文望,列名參訂中。庚子書成頒佈,三人以不相聞,於順治十八年辛丑十二月,具呈學道胡尚衡,辨明其誣……之榮出首時,即謂莊胤成(即君維)、朱佑明、查伊璜等共造此書。至公庭質對,亦堅執伊璜等主筆。查以遞過檢明呈為詞,吳復質其何不首督撫而獨首學道。明系藉此得贓名實兩遂之計。查遂無詞。囚禁者逾時,既乃密求於粵中總兵吳六奇,事始得解。先是滿官督撫上本,俱依之榮口供,謂查系同謀造送。及吳為查營解,至定案時,遂一反其詞。謂查三人,雖不比之榮之發覺,亦系首事之人,依律頒賞。故之榮廕襲拜他哈哈番,並給朱莊財產十分之一。查、範、陸亦得頒給器用什物。據《費恭庵日記》,謂曾親見查等在慈感寺前領取朱、莊家具,約十餘舟雲。”(轉載節錄自《漢軍旗旗人金庸對祖先的洗白運動》)
《明史輯略》被銷燬。
明史案後續發展
明史案相關作品
金庸《鹿鼎記》首篇即以莊廷鑨明史案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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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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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清]楊鳳苞. 記莊廷鑨史案本末[M]//楊鳳苞. 秋室集[M]卷五: 清光緒十一年刻本
- 2. [清]徐珂. 清稗類鈔-獄訟類[M]. 民國六年刻本.
- 3. [清]翁廣平. 書湖州莊氏史獄[M]//[清]沈起. 查繼佐年譜[M]附錄二: 民國嘉業堂刻本
- 4. [清]陸莘行. 老父雲遊始末[M]//秋思草堂遺集[M]. 上海: 商務印書館, 1911.
- 5. 顧炎武《書吳潘二子事》閲讀練習及答案 .文言文網[引用日期2020-03-06]
- 6. 金庸《鹿鼎記》取材真實事件:小人做大明史冤案 .華夏經緯網[引用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