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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案

鎖定
明史案,由莊廷鑨編寫《明史》而引發的清初最大的文字獄案。雙目皆盲的浙江湖州富户莊廷鑨出錢購買明人朱國禎一部未完成的《明史》,然後延攬名士,增潤刪節,補寫崇禎朝和南明史實,其父莊允誠順治十七年冬(公元1660年)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輯略》。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為歸安知縣吳之榮告發,這時廷鑨已死,被掘墓刨棺,梟首碎骨,屍體被懸吊在杭州北關城牆上,示眾三個月,廷鑨弟廷鉞被殺。所有列名參校、刻印買賣者均因此獲罪 [1] 重闢70餘人,凌遲18人。
中文名
明史案
朝    代
清朝
開始時間
清世祖順治十八年(1661年)
結束時間
清聖祖康熙二年(1663年)
肇    始
浙江烏程(今吳興)富户莊廷鑨
結    果
入獄者千餘人,被殺者70餘人,凌遲18人
影    響
引起清廷關注,爆發文字獄
別    名
莊氏史案

明史案案件背景

明代有一位內閣首輔朱國禎,是浙江烏程縣(今屬浙江湖州)人。他愛好著述,寫了一部明史,起名叫《史概》。他死後,家道中落,後人將未出版的書稿列傳部分賣給了同鄉富户莊廷鑨 [1] 
傳説莊廷鑨是個盲人,失明以後,因為想到司馬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的説法,立志要寫一本自己的歷史,所以買到原稿之後,召集了許多文人來修改編輯,作成了一部《明書》。因為朱國禎去世較早,原書沒有寫天啓、崇禎兩朝(一説是沒有寫崇禎朝 [2]  ),莊廷鑨又補上了缺失的部分,包括南明小朝廷的內容 [1]  [3] 
這部書是建立在朱國禎的視角上,加上當時南方人心思明,所以書中提到清朝的部分有許多“礙語”。如提到清太祖努爾哈赤,按明朝官職稱為“建州都督”;在與清朝作戰的將領李如柏、李化龍、熊明遇的傳記中,充滿對忠臣義士壯志未酬的惋惜;稱呼降清的將領孔有德、耿精忠為叛將;用南明的年號隆武、永曆,而不用清朝年號 [2] 
書成不久,順治十二年(1655)莊廷鑨病死。其父莊允誠(按莊家排行為土字輩,應為莊允城,史書記載亦均為莊允城)於順治十七年冬(1660)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輯略》(《明書輯略》)。刊刻時,為了顯示書的權威性,還找了前禮部官員李令皙寫序,並且寫了江南名士茅元錫、吳之銘、陸圻、査繼佐等十八人的名字,聲稱他們參與了書的編輯 [1] 

明史案案件經過

明史案小人告發

順治十八年(1661),歸安知縣吳之榮因為一起貪腐案被罷職後,試圖告發莊廷鑨反書作為功勞,好謀求復職 [2]  (一説,是敲詐莊家不成懷恨在心 [3]  )。吳之榮告到將軍松魁處(一説,是陸圻、查繼佐、範驤三人因為發現自己名字無端出現在這本書上而首告 [1]  。至少陸圻確實報告給了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 [4]  ),松魁轉發給巡撫朱昌祚,巡撫轉發給督學胡尚衡。這些人接受了莊允誠數千金的賄賂,拒不審理。莊允城將其中被告發的句子改掉後,繼續刊刻發行。不料吳之榮見毫無動靜,買到了初刊本,再度告發 [2]  [3]  ,事情越鬧越大,最後驚動朝廷中的輔政大臣鰲拜等人。

明史案多人牽連

明史案 明史案
當時康熙年幼尚未親政,鰲拜責令刑部滿官羅多等到湖州徹查,並嚴厲處置涉案的相關人士。吳之榮對南潯富人朱佑明懷恨在心,誣告序言中提到的“朱氏原稿”即朱佑明(實際是朱國禎),將朱佑明和他的五個兒子牽涉進來 [3]  。其餘列名參校者、初審官員等,和他們的家人都被查抄,江南名士損失慘重 [4] 

明史案案件結局

康熙二年(1663)五月,明史案終於結案。此案先後牽連千餘人,妻子被髮配東北瀋陽附近的寧古塔者幾百人。
凡作序者、校閲者及刻書、賣書、藏書者均被處死。被殺者共七十餘人 [2]  。其中莊廷鑨之弟莊廷鉞、李令皙、茅元銘蔣麟徵、張寯、韋元介、潘檉章吳炎、吳之鎔、吳之銘等十四人凌遲處死;歸安,烏程的兩名學官處斬。湖州原任知府陳永命於康熙元年(1662)罷官,至山東台兒莊,自縊於旅館。棺材被運回杭州,開棺磔屍。其弟江甯縣知縣陳永賴,也同時被斬。歸安縣學新任訓導王兆禎、推官李煥、湖州新任知府譚希閔(到任只半月)等人處絞 [2] 
刻字工湯達甫、印刷工李祥甫,書店老闆王雲蛟、陸德儒慘遭屠戮。
莊允誠被逮捕上京,後來不堪虐待死於獄中。據説吳之榮派人毒啞了他,防止他辯解 [3]  。莊廷鑨被掘墓開棺焚骨,全族獲罪。
作序者李令皙及其子李礽燾等4人、被認為提供原稿的朱佑明及其子朱念紹、朱彥紹、朱克紹和侄子朱繹先後被斬殺,妻子徐氏吞金自盡,李令皙的幼子十六歲,法司命他減供一歲,得免死充軍。少年不肯,最後一併處斬 [2]  ;董二酉當時已死,屍體被從棺材中挖出,肢解成36塊,子董與沂,也被誅殺。
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本是告發者之一,亦以“私藏逆書久不上繳”罪名被處斬。蘇州滸墅關主事李繼白因買書被殺。
杭州將軍松奎,浙江巡撫朱昌祚以下所有官員,革職查辦,攛掇松奎收賄的程維藩被誅。學政胡尚衡、松江提督梁化鳳、守道張武烈等人以重金行賄得免。
列名參校的範驤查繼佐陸圻三人告發有功,無罪開釋。(當世普遍認為是吳六奇所救,但當事人在《查繼佐年譜》裏否認有此事,説:“葛如,方布衣野走,世傳餘有一飯之恩,懷之而思報。其實無是也。是則公在時已傳其事,故公為之辨。”乾隆時詩論家吳騫在《拜經樓詩話》中也認為此傳聞事不可靠。)三人和告發者吳之榮各得到莊允誠、朱佑明兩家一半財產,範陸二人拒而不受,只有査繼佐照收無誤——《費恭庵日記》記述:“餘親見船舶慈感寺前,領來朱莊廚桌傢伙約十餘舟載去,轉禍為福,真迴天手段也。”。
同列參校的查伊璜非但未傷毫髮,反而因首告有功,“與之榮同列賞格,分莊瓏籍產一半”。《五石脂》記載,查繼佐告密所得不再是莊家財產的一半,而是十分之一,加上“十餘舟”的器物。“……同時以不列名而獲免者,尚有四人……陸璘,查伊璜、範文白、陸麗京……伊璜名繼佐,海寧舉人……鹹負文望,列名參訂中。庚子書成頒佈,三人以不相聞,於順治十八年辛丑十二月,具呈學道胡尚衡,辨明其誣……之榮出首時,即謂莊胤成(即君維)、朱佑明、查伊璜等共造此書。至公庭質對,亦堅執伊璜等主筆。查以遞過檢明呈為詞,吳復質其何不首督撫而獨首學道。明系藉此得贓名實兩遂之計。查遂無詞。囚禁者逾時,既乃密求於粵中總兵吳六奇,事始得解。先是滿官督撫上本,俱依之榮口供,謂查系同謀造送。及吳為查營解,至定案時,遂一反其詞。謂查三人,雖不比之榮之發覺,亦系首事之人,依律頒賞。故之榮廕襲拜他哈哈番,並給朱莊財產十分之一。查、範、陸亦得頒給器用什物。據《費恭庵日記》,謂曾親見查等在慈感寺前領取朱、莊家具,約十餘舟雲。”(轉載節錄自《漢軍旗旗人金庸對祖先的洗白運動》)
《明史輯略》被銷燬。

明史案後續發展

陸圻免死,看破紅塵,從此雲遊,不知所終。 [4] 
吳之榮立功復起,得到抄沒朱佑明的家產,官至右僉都 [2]  [3] 

明史案相關作品

顧炎武在山西汾陽聞知慘事,悲憤萬狀,作《書潘吳二子事》及《祭吳潘二節士詩》 [5] 
金庸《鹿鼎記》首篇即以莊廷鑨明史案開場。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