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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鎖定
商務部令2009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公佈修訂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起30日後施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為規範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制定本辦法。全文共十八條。
中文名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部    門
商務部
目    的
規範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
發佈時間
2009年2月1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後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並在以後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jsjckqy)進行合同登記,並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並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並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後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後8位為企業自定義。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並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並定期發佈統計數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1]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新規解讀

新的《管理辦法》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1. 關於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體制:
根據新老《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我們發現:新《管理辦法》刪除了重大項目的相關規定,取而代之的是新《管理辦法》指定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批的項目項下6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進行管理的規定。
2.關於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生效與辦理登記的期限:
新《管理辦法》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生效與辦理登記期限做了規定。具體如下: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3. 關於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
新《管理辦法》還修改了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的規定。根據新《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合同登記。
4. 關於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綜上,修訂之後的《管理辦法》明確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體制,行政職能的履行,登記管理的方式以及辦理變更手續的操作,無論從行政管理還是實務操作角度都相較之前的《管理辦法》更加完善、易於操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