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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合同

(許可證協議或特許權協議)

鎖定
許可合同license contract,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准許另一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有使用自己具有專有權的無形財產或(和)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費的協議。又稱許可證協議或特許權協議,是進行技術貿易的主要形式。
中文名
許可合同
外文名
License contract
別    名
許可證協議或特許權協議
相關活動
技術貿易
分    類
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

目錄

許可合同標準

許可合同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對區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的標準有不同的主張,一般認為國際許可合同是超越國界的技術轉讓合同

許可合同主體

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的主體或當事人,稱為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許可合同的客體或對象,各個國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至二十一世紀初,中國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即專利技術(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商標和專有技術。專利權和商標權屬於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是未向社會公開的具有事實上的專有權的無形財產(見專有技術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種類

根據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範圍,許可合同可以分為:①獨佔許可,即只有被許可方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製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享有這方面的權利。②排他許可,即被許可方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製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保留這方面的權利,任何第三方不能享有這方面的權利。③普通許可,在許可方保留有關方面權利的同時,同時也有權授予任何第三方以此項權利。
根據被許可方是否有權將獲得的技術進行再轉讓,許可合同又可分為:①可轉讓許可合同,即被許可方有權允許第三方在規定地域內使用其獲得的被許可對象,這種許可合同同時是普通許可合同。②不可轉讓許可合同,即被許可方無權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獲得的被許可對象。此外,還有交換許可合同,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相互交換價值相當的技術,彼此不支付使用費

許可合同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獨家實施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佔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分實施許可合同
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許可合同組成

許可合同序文

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由序文、主文和最後條款3個部分組成。 序文除寫明合同名稱,當事人名稱,法定地址,簽字地點、日期,簽約的目的、原則外,如果許可方出售的是購進的技術,序文中應寫明許可方是該項技術的“獲得”或“發展”者。

許可合同主文

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
主文為合同的基本部分,包括的主要條款有:①合同項目,即合同對象,是合同的中心內容。一般載明許可合同的對象和提供技術或服務的途徑,權利範圍以及合同區域,從而確定屬於哪一類性質的許可合同和合同生效和實施的地區。②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條款。在技術貿易中,使用費的計算支付有三種基本方式。第一種,一次總算,可以一次支付,也可分期付款。第二種,提成支付,稱為提成費,即在引進技術投產後,按合同產品的銷售量,或銷售額,提取一定比率的費用,提成支付一定年限。這是一種事後計價的辦法,提成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滑動的。第三種,入門費或披露費加提成費,即在合同簽訂後或提供第一批技術資料後先付一筆入門費,投產後再支付一定年限的提成費。這是技術貿易中通行的一種支付方式。③擔保和保證條款 [1]  。擔保是指許可方保證對方得到合同規定的經濟效益和合同規定的權利,如果達不到保證的各項要求時,應承擔哪些賠償和補救責任。保證分為經濟保證和權利保證。經濟保證是指對技術、產品的性能,資料的正確、完整等所作的保證,應訂得明確、具體、實事求是。權利保證是指許可方保證轉讓的對象的合 法性。④繼續提供技術援助和技術回饋條款。規定在協議期間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全部技術改進,被許可方向許可方反饋全部技術改進。⑤保密條款。這是與專有技術相關的一個特殊問題(見專有技術許可合同)。⑥限制性條款。是指合同中對被許可方作出某種限制的條款,最常見的有對銷售地區的限制、對產品數量和價格的限制、對引進技術使用範圍的限制、對引進競爭性技術的限制、搭賣條款等等。各個國家的技術轉讓法規,一般都規定不允許在合同中訂入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2]  。否則對此類合同就不予批准。

許可合同最後條款

最後條款是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合同的生效、修訂、期限、終止,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等等。
參考資料
  • 1.    李萬業, 許可. 探討金融機構如何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J]. 法制與社會, 2008(24):141.
  • 2.    姜穎. 勞動合同法論[M]. 法律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