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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比例法
鎖定
- 中文名
- 成本比例法
- 外文名
- Cost ratio method
- 包 括
- 移用成本比例法
- 性 質
- 名詞
- 學 科
- 經濟
成本比例法意義
該方法主要適用於貨物改變用途,產成品、半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的進項税轉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為移用成本比例法與當量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種類
1.移用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税額=某批外購貨物總的進項税額×貨物改變用途的移用成本÷該批貨物的總成本
例:某一般納税人3月份將一批從小規模納税人購入的免税農產品(收購價30萬元,運輸費1萬元)委託A廠(一般納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費5萬元,增值税0.85萬元,當月加工完畢收回。4月份該納税人將其中的一部分用於非應税項目,移用成本為20萬元。
此批產品的總成本為:(30-3.9)+(1-7%)+5=32.03(萬元)
此批產品的進項税額為:30×13%+1×7%+0.85=4.82(萬元)
應轉出的進項税額為:20÷32.03×4.82=3.01萬元
例:2002年3月,某紡織廠因工人違章作業發生一起火災,燒燬庫存外購原材料腈綸20噸、庫存產成品針織布6萬米;已知原材料晴綸每噸成本8萬元(不含税),針織布單位成本每萬米20萬元。原材料佔產成品成本的比例為75%.
應轉出的進項税額:20×8×17%+6×20×75%×17%=4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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