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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章程

鎖定
《復旦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公佈。該《章程》包括序言與正文,正文分總則等8章76條。
中文名
復旦大學章程
核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評議機構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發佈文號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
審議通過時間
2014年7月29日
核准發佈時間
2014年10月11日

復旦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復旦大學)
復旦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6月20日,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復旦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復旦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序言
復旦大學前身是1905年創辦的復旦公學,是中國最早由民間自主創辦的高等學校之一。1952年院系調整後,學校成為以文理基礎教學和研究為主的綜合性大學。上海醫科大學前身是1927年創辦的國立第四中山大學醫學院,是國人自主創辦的第一所國立高等醫科院校。2000年,復旦大學與上海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復旦大學。
復旦校名取自《尚書大傳》之“日月光華,旦復旦兮”,喻示大學是社會之光,與日月同輝。學校的辦學理念是其校歌所傳頌的學術獨立和思想自由,強調學術的價值在於探究真理,守護文明,正誼明道,不計其功。學校以“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為校訓,同樣強調以學術精神滋養師生,堅持理想,堅守價值,治學嚴謹,為學有恆。學校始終秉持團結、服務與犧牲的精神,強調學校、師生的社會責任和國家使命。
當此國家發展、民族復興之際,復旦師生謹建此章程。立志繼承先賢創校的初志,堅持學校辦學定位,致力於培養服務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各類人才,鼓勵各種旨在增進人類福祉與健康的創造性研究,保護學術和思想的多樣性,尊重文化傳統,促進文明互信, 通過學術和思想的事業,引領並服務於整個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文明進程。
復旦大學全體師生員工均當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共同推進改革和進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條 為了推動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內部治理和運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條 學校是事業單位法人,按照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師生治學、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
第五條 學校堅持通識教育的培養理念,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尊重學生自我管理,培養具有人文情懷、科學精神、國際視野、專業素養的人才。
第六條 師生依法獨立自主開展學術研究,相互支持與協作,享有表達學術思想以及發表學術成果,對學術思想進行質疑、檢驗的權利,並且承擔遵守學術規範、維護學術誠信的義務。
第七條 學校在招生、學科和專業設置、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財產處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依法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質量進行評估。
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
第二章 治理體系與基本職能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復旦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審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立德樹人,推進全員育人;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六)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黨委委員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五年。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中國共產黨復旦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為負責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學校黨的基層組織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
黨委全委會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等學校重要會議,由學校黨委制定議事規則加以規範。
第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全面負責組織學術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院系、學科和專業設置及調整的方案;
(三)組織招生、教學活動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校園基本建設、公共服務與保障等活動;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職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且給予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處理前款規定的事項。
學校設置副校長、總會計師,在校長領導下分管學校的學術活動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根據相關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術分委員會提名,根據學科與教師規模確定人數並選舉產生,其中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應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連任委員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學校黨政領導不參加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建議學科發展方向,審議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要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及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三)決定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四)評定並推薦研究成果;
(五)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維護學術道德規範;
(六)維護學校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七)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調查並認定學術違規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八)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學校應當就預決算中教學與科研經費的分配及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問題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對學術委員會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術事項應作出説明、重新協商或者暫緩執行。
各院系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以及相關章程開展活動,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其他學術機構設置的學術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位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原則上根據學校學科設置情況在研究生導師中遴選產生,校長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制定與學位授予及導師遴選相關的標準及細則;
(二)審議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四)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六)審議通過博士生導師崗位任職資格人員名單,作出暫停或撤銷博士生導師崗位任職資格的決定;
(七)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科門類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十三條 學校設置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諮詢、審議和監督機構,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人數根據學科分佈和院系專業設置情況確定,委員候選人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由校長聘任。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學生委員任期兩年,委員可以連任。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提出與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相關的政策建議或者重大議題;
(二)審議學校招生改革、教學體系改革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方案,審議通識教育整體規劃和各學科培養方案,審議本科專業的設置方案;
(三)推進教學研究,評議教學成果和獎勵;
(四)指導教學質量評估工作;
(五)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設置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重大事務的諮詢和審議機構,對學校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重大發展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等進行諮詢和審議。校務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黨政領導、學術治理系統各委員會的負責人、院系和職能部門代表以及師生代表組成,學校黨委書記任校務委員會主任。校務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學生委員任期兩年,委員可以連任。校務委員會領導下設各專門諮詢委員會,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一)發展與規劃委員會是學校發展改革與規劃工作的諮詢機構,參與學校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訂工作,受學校黨委和校長委託,組織調查研究,提供論證報告和諮詢意見;
(二)預決算委員會是學校預決算管理工作的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預決算的編制、調整、執行等工作提出諮詢意見;
(三)根據學校發展要求,可設置其他專門諮詢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其代表由教職員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其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學校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與教職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各級黨政負責人,民主評議學校各項工作,監督學校章程、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復旦大學工會是復旦大學教職員工自願結合的羣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以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共青團復旦大學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復旦大學的基層組織,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以組織、引領和服務青年,維護青年權益為基本職能,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復旦大學婦女工作委員會是復旦大學婦女羣眾組織,以代表和維護女性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基本職責,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監察、審計制度,設立相關機構,對學校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監察、審計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學術活動與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是以學術為核心的共同體,教學與研究是學校的基本學術活動。教學推動研究,研究促進教學,保持最高水準的教學和研究是學校學術發展的目標。
第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尊重教師的教學權利和學生的學習權利,鼓勵師生挑戰未知領域,開展原創性的研究活動,開創新的學術領域,主辦學術期刊等學術交流平台,推動跨校、跨國的研究合作,在全球性合作研究中發揮引領作用。學校以最優秀的教學和研究成果回饋社會,認真對待社會各界與學校在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和研究成果開發等領域的合作。
第十九條 學校是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研究領域涵蓋藝術和人文、社會科學和管理、數學和自然科學、醫學和健康領域、工程科學和技術。學校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長的規律,結合學校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條件,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與專業門類。
第二十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在本科生教育中,學校構建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專業教育為核心、研究性學習和書院生活為特徵的教育教學體系,並且堅持不懈地自我完善。在研究生教育中,學校以培養學術研究人員和高級專門人才為目標,構建多樣、複合的學術型和專業型學位體系。學校設置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別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及教育教學全過程事務的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確定學位標準,授予學士、碩士以及博士學位;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自主設置與境外高校聯合學位項目。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向世界開放,接納來自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教師、學者和學生,並且積極派遣本校教師和學生到海外學習訪問,主動構建和參與國際學術網絡。學校積極面向社會和區域發展的需求,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校、院系兩級管理體系。
院系是學校學術活動的主體機構,其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提議,報學術委員會審議後,由學校黨委全委會或者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
行政部門是保障學校運行的管理和服務機構,根據校長的授權履行職責。其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提議,學校黨委全會或者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要求和學科屬性設置學院,並且根據發展需要予以調整。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和授權,履行以下職權:
(一)發展學科和建設師資隊伍;
(二)制訂專業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學術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圍繞學術優勢和專業能力組織社會服務活動;
(六)在學校統一協調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擬訂內設機構方案,選聘和管理學院內部的各類崗位人員;
(八)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享有與學院同等的職權;其他學術單位按照設定目標和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根據醫學學科特性和辦學傳統,學校設置上海醫學院和附屬醫院。
第二十六條 上海醫學院在醫學發展規劃、人事及資源配置、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方面,具有相對獨立的管理權限。學校確定一名副校長兼任上海醫學院院長,在校長授權下統籌管理與醫學相關的學術活動、對外交流和行政事務。
第二十七條 附屬醫院是學校醫學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重要機構。上海醫學院根據學校授權對其履行管理職能。
第二十八條 研究機構是學校研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則上依託所在學科的院系管理。各級重點研究機構根據相關管理規定由學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並且接受學校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者重大研究任務需要,可以設置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和公共平台。校屬研究機構和公共平台的負責人由校長任命或者聘任。
第三十條 學校圖書館系統通過優化館藏為學術活動、決策諮詢提供文獻信息資源服務,為知識學習、學術思想交流提供開放式空間,激發探索與創造。
第四章 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教學科研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員工隊伍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二條 教師是由學校聘任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人員。學校通過預聘與長聘結合的聘任制度和代表性成果為核心的晉升制度,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教師隊伍,保持學校的學術水準和人才培養的水平。
第三十三條 職員包括教學科研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以服務師生為準則,為學校學術活動等工作的有序運行與發展提供管理、服務、技術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教職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教學和研究活動,進行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二)公平、公正地獲得學校提供的各項服務,按照規定條件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相應的榮譽和獎勵;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校務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類事項,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決策,對學校改革、發展和建設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教職員工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財產;
(三)為人師表,愛護學生、立德樹人;
(四)不斷提高教學質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五)遵守學術規範,維護學術誠信;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員工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的教職員工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建立培訓體系,支持教職員工的職業發展與自我完善。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人事爭議調解機構,處理教職員工的申訴。
第三十九條 兼職教授、顧問教授、名譽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學術活動期間,根據法律、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離退休教職員工管理委員會,關心和服務離退休教職員工。
第二節 學生
第四十一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錄取並且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並且獲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和自主認定的人才選拔標準,招收具有良好綜合素質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應當以學習為要務。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規定學業標準,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優異,符合國家政策且通過學校規定選拔程序的學生,可受推薦免試攻讀更高學位。
第四十四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公正地獲得學校提供的各項服務、機會,使用教學設施和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學業、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依照學校規章制度組織和參與各類學生團體;
(四)知悉校務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學校各類事項,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決策,對學校教育、管理和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生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設施;
(三)尊重師長,友愛同學,修德踐行;
(四)追求卓越的學業水準,遵守學術道德和規範;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相關規定的學生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通過助學金、勤工助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羣體內部事務,原則上由學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學校積極為學生團體開展健康有益活動、參與學校治理提供保障。
復旦大學學生會以及研究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生羣眾團體,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組織,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復旦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以及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校本(專)科學生以及研究生參與學生事務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十條 交換學生、進修生等其他在校學習或者接受繼續教育的學員,在學校從事學術活動期間,根據法律、政策和學校的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三節 校友
第五十一條 校友是曾經在學校學習、工作過的人員。學校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努力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校友應維護學校形象和聲譽。
第五章 保障體系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學校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輔助辦學經費。
第五十三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對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着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通過實施全額預決算管理,明確財權事權,規範收支行為,全面提升辦學績效,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學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礎和支柱作用。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為國家所有,由學校依法依規佔有、使用和處置。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資產管理體制,推動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資本的保值增值,切實維護學校的權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置和完善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學術、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能。
第五十七條 校園為全體師生、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園,校園規劃必須珍視傳統,着眼長遠,服務學術發展,促進師生交流,注重保護校園生態、文化環境與優秀歷史建築。
第五十八條 學校保障校園安全與穩定, 維護信息與網絡安全,倡導校園文明,加強節能管理,建設和諧校園。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學校董事會是由熱心教育事業並且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知名校友和學校代表組成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健全監督機制。
第六十條 學校主動拓展社會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合作,迴應社會需求,擴大辦學社會參與,建立合作聯動的有效機制,積極爭取更多的發展機遇和資源,促進地方和社區成為充滿活力的居住地和工作地,並且使學校發展更可持續化。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面向世界,走向世界,根據需要依法建立與境外學術機構的合作關係,發起、組織、參加或者退出有關學術活動的國際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並且致力於在全球視野下傳播和發展中國文化,不斷提高學校的國際影響力。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以及新聞媒體發佈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塑造學校良好社會形象。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園是公共設施,在保障學術活動和師生生活秩序的基礎上,適當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四條 復旦大學校友會和上海醫科大學校友會是復旦大學和原上海醫科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相關章程,促進海內外各地域、各行業校友組織發展,開展各類校友活動,廣泛聯絡和服務校友。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基金會,接受面向學校的所有捐贈,其教育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學校發展。基金會根據法律和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在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範、高效的原則使用捐贈資金。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由學校提議,經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充分討論,由校長辦公會、學校黨委全會分別審議通過,並報舉辦者審批,方可實施。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名稱是復旦大學,英文名稱是FUDAN UNIVERSITY。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標識系統包括題名、徽志等。
題名繁體中文“復旦大學”由毛澤東主席題寫。
徽志為正圓形,內圈正中為小篆繁體中文“復旦”字樣,內外圈間為復旦大學英文名稱“FUDAN UNIVERSITY”以及建校年份“1905”。
標識系統主要色彩是復旦藍(R:14,G:65,B:156)、復旦紅(R:204,G:26,B:26)。
校旗、學校徽章是印有題名、徽志的旗幟、徽章。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校訓是“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
第七十條 學校的校歌創作於1925年,由劉大白作詞,豐子愷作曲。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校慶日是每年的5月27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住所是上海市楊浦區邯鄲路220號。
第七十三條 學校官方網站地址是(略)。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經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會議決議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遞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會審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學校主管部門核准。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學校主管部門核准發佈之日起生效實施。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者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進行修訂。 [1] 

復旦大學章程章程特色

復旦的理念———有了“信念”有了“使命”
章程明確了“復旦信念”、“復旦使命”及“全面的人才培養”等多項核心原則。作為一所公立高校,在國家發展和民族復興的時刻,尤為肩負重大使命。大學擔負着人類文明和民族文化的積澱與傳承,思想文化和學術的創造以及服務社會的任務。為學辦校在於探究真理,守護文明,正誼明道,不計其功。章程中的學校使命圍繞傳承、創造、服務三個核心功能,結合學術孕育、知識傳播、人才培養等內容展開。
學術為魂———尊重保護學術獨立與自由
章程多維度、多方面地確定了學術原則,以學術為大學之魂。總則中明確“師生依法獨立自主開展學術研究”,在“治理體系與基本職能”中指出“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將“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在“學術活動與機構”中提出“學校是以學術為核心的共同體”,學校將“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尊重教師的教學權利和學生的學習權利”。
規範內部治理———明確組織架構與運行原則
復旦大學章程 復旦大學章程 [2]
章程明確學校治理原則為: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師生治學、民主管理。黨委領導強調了堅持政治領導,校長負責明晰了校長責任界限,師生治學方面保持了學術組織獨立性,民主管理方面適當提升了有關機構的作用。體系中還包括獨立的審計與監督體系。章程在推進內部治理改革中形成,將改革成果制度化並充分吸收。尤其為兩級管理體制改革及綜合配套改革、教學教育改革定下基本、核心的原則,為後續改革留足空間。
勇擔社會責任———關注服務與發展
章程關注服務國家和可持續發展。在服務國家建設方面,提出“主動拓展社會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合作,迴應社會需求”;在服務中國文化傳播方面,提出“致力於在全球視野下傳播和發展中國文化”。章程還強調了節能綠色運營,保護校園生態;強調了尊重文化傳統與環境;強調了向世界開放,構建和參與國際學術網絡。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