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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平

(安徽省水文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鎖定
徐建平,女,漢族,1961年1月生,安徽和縣人,大學文化程度,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3] 
2022年9月9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對徐建平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4] 
中文名
徐建平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和縣
出生日期
1961年1月

徐建平人物履歷

1995年12月任省水利廳水利管理處副處長;
1999年1月任省水利廳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8月任省水利廳辦公室主任;
2006年11月任省水文局黨委書記;
2008年8月任省水文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1年2月退休。 [1] 

徐建平人物事件

徐建平開除黨籍

2021年,徐建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1] 
經查,徐建平不守初心使命,背離黨性原則,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私心作祟,貪佔便宜,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購物卡,違規接受旅遊安排,違規為親屬攬儲,違規配備公車,違規發放津補貼,侵佔本單位財物;漠視組織原則,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知敬畏,以權謀私,侵吞單位公款,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
徐建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徐建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徐建平一審開庭

2022年2月23日上午,經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安徽省水文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徐建平涉嫌受賄、貪污案在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2] 
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建平在擔任安徽省水文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47.85萬元。2012年至2015年,徐建平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他工作人員以虛假報銷辦公耗材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計5.149萬元。鑑於徐建平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涉嫌犯受賄、貪污罪的全部犯罪事實,退出全部贓款,並自願認罪認罰,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庭審中,徐建平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不持異議。在最後陳述階段,徐建平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3] 

徐建平一審判決

2022年9月9日下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對安徽省水文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徐建平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建平利用擔任安徽省水文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47.85萬元。2012年至2015年,徐建平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他人以虛假報銷辦公耗材、招待費、通訊費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5.14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徐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和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以騙取手段侵吞公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法院綜合徐建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徐建平當庭表示不上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