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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繼平

(包頭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鎖定
張繼平,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漢族,碩士研究生,捕前住包頭市昆都侖區歐風麗景小區。 [1]  1985年8月入黨,1971年10月參加工作。原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廳局級)。 [2] 
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執行逮捕 [1]  2014年7月決定立案偵查。 [3]  2014年12月,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  2015年3月19日提起公訴 [4]  2016年1月27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1] 
中文名
張繼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4年03月17日
出生地
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
性    別
住    址
包頭市昆都侖區

張繼平人物履歷

1971.10——1977.02伊克昭盟鄂托克旗農機廠工人;
1977.02——1980.02內蒙古工業學院機械系動力機械專業學習;
1980.02——1983.11伊克昭盟農機局幹部;
1983.11——1985.08伊克昭盟經濟處企管科副科長;
1985.08——1988.12烏審旗計經委副主任、主任兼第一化工廠廠長;
1988.12——1991.05烏審旗副旗長;
1991.05——1995.07伊克昭盟經貿委常務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5.07——2000.10東勝市委副書記、市長(1998.09——2000.07美國林肯大學工商管理研究生班學習);
2000.10——2001.09東勝市委書記;
2001.09——2003.11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書記;
2003.11——包頭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04.03——2006.01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馬克思主義哲學專業學習)。 [2] 

張繼平人物事件

張繼平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於2014年5月21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執行逮捕。 [1] 

張繼平立案偵查

2014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張繼平涉嫌翫忽職守罪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5] 

張繼平依法雙開

2014年12月,據內蒙古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張繼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張繼平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繼平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2015年3月19日,已由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以呼檢公刑訴(20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繼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繼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800餘萬人民幣、10餘萬歐元、10萬美元;在支持包頭賓館轉制工作期間,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張繼平一審宣判

2016年1月27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繼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繳納。)
二、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9005354元,10萬歐元,予以沒收,未追繳的贓款222449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