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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欣

(贛州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心會昌技術服務站原幹部)

鎖定
張欣,男,漢族,1985年7月出生,江西寧都人,碩士研究生學歷,2011年7月參加工作,201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贛州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心會昌技術服務站幹部。
2022年10月,會昌縣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張欣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32.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 
中文名
張欣
國    籍
中國
籍    貫
江西寧都
出生日期
1985年7月

張欣人物履歷

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贛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評價員;
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會昌縣環境保護局監測站幹部;
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會昌縣環境保護局辦公室主任;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會昌縣環境保護局辦公室主任兼會昌縣環境監察大隊負責人;
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贛州市會昌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兼贛州市會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
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贛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會昌大隊負責人;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贛州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心會昌技術服務站幹部。 [1] 

張欣人物事件

張欣依法雙開

2022年8月,經協商管轄,會昌縣紀委縣監委對贛州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心會昌技術服務站原幹部張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欣身為黨員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紀法意識淡薄,以權謀私。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張欣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會昌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欣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經贛州市生態環境局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張欣開除公職處分。 [1] 

張欣宣判獲刑

2022年10月,會昌縣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庭審的方式,公開審理了贛州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心會昌技術服務站幹部張欣受賄一案後,作出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張欣利用贛州市會昌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5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7.5萬元,共計受賄32.5萬元。被告人張欣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認罪認罰,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張欣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會昌縣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張欣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張欣違法所得32.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張欣表示服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