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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強

(雲南民大正處級調研員)

鎖定
張強,中國國籍,雲南民族大學正處級調研員,因為張強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1] 
中文名
張強
國    籍
中國
工作單位
雲南民族大學

目錄

張強事件

吳老闆(另案處理)交代:2011年5月,他得知雲南民族大學將採購一批學生公寓牀,同年6月,他作為昆明安立興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立興教”)的老闆,決定參與投標,並通過雲南民族大學調研員張強內部打探,掌握了競爭對手投標情況,這才使得他的公司中標。
他們將第一批公寓牀送到學校後,時任民大資產管理處處長李某驗收時發現牀有質量問題,並要終止合同,他急忙去找張強商量如何挽救。
“你(吳老闆)先別急,李處長要調走了,等李處長調走後,再來履行合同。”張強告訴吳老闆,合同的事先拖一拖,等新處長上任後再説。
2011年11月,李某果然被調到其他部門了。
2012年1月,施某被任命民大資產管理管理處處長。“我來之前,就知道安立興教提供給學校的牀有問題,並要求另行約定驗收時間。我到資產管理處之前,學校和吳老闆公司簽訂的合同已履行了第一個標段,所以有些情況,我不是很清楚。但從現有的材料看,沒有組織第二次驗收。”施某説,他也向吳老闆提出過要終止合同,但吳老闆不同意,表示願意重新提供合格產品。後來學校向相關採購部門瞭解情況,得知該合同一旦實施就很難終止,如果要終止的話,只有走法律途徑。
後來,張強主要負責與吳老闆進行溝通協調,在安裝公寓牀期間,張強作為資產管理處的現場代表,到現場監督。驗收合格之後,學校該支付的費用都付給吳老闆了。 [1] 

張強庭院審判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張強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但案發後張強已全部退贓,可從輕處罰。據此,昆明中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強有期徒刑10年,所得20萬元予以沒收。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張強承認:2011年民大要採購一批學生公寓牀,總價為500多萬元。他在安立興教參與投標過程中,曾向吳老闆透露了另外兩家競標方的情況,才使得吳老闆中標。在履行合同時,安立興教的牀存在問題,他從中斡旋,合同才得以繼續履行,吳老闆也拿到了貨款。為此,吳老闆分兩次送給他共計20萬元好處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