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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鎖定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加掛“廈門市版權局”、“廈門市文物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中文名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性    質
單位
職責調整
劃入原市文化局
等    級
副廳級
所屬地區
廈門市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現任領導

局長: [1]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有關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擬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和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推動全市演藝、影視、動漫、遊戲等產業發展。
(三)組織、指導和管理全市藝術創作和藝術研究;扶持精品創作,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和繁榮;依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全市藝術教育工作;管理、指導市級專業劇團建設。
(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管理全市羣眾文化藝術活動以及羣眾藝術館、文化館、公共圖書館事業;監督、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協調市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指導、推動開展各類羣眾性文化工作。
(五)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業體制機制改革;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系統直屬單位的體制機制改革。
(六)依法管理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報刊、網絡宣傳工作;監管全市廣播影視節目、信息網絡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及各類出版物;負責對互聯網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管。
(七)依法管理全市文化市場和出版物市場;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和出版物市場管理相關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和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負責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或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科技工作,貫徹執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推進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指導、監管全市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運營維護、技術監測、設施保護和安全播出。
(九)指導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協調全市文化遺產管理、保護、發掘、研究、鑑定、出境和宣傳工作;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工作;負責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編制、申報、核撥、管理文物維修經費。
(十)指導和管理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工作;推進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機要保密、接待和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與政協委員提案的處理及後勤、安全保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全局重大活動、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或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和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局政府網站建設及局域網管理。
組織起草有關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管全市文化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對相關行政許可的監督;受理有關文化行政管理政策法規的諮詢,牽頭辦理聽證和行政訴訟等事項;負責局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系統藝術院團體制改革。 [2] 
(二)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計劃財務處
擬訂並監督實施局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負責系統財務計劃、預算編制和機關財務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文化經濟政策;指導、管理系統基本建設工作;負責系統財務審計、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文化藝術、文物博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等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核撥、檢查和監督使用;監管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
(三)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產業發展處
擬訂並督促落實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政策,指導並組織全市專項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的實施;協調文化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扶持、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參與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立項論證,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科研項目的推廣應用;統計、分析與評估全市文化產業發展狀況,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檔案。
(四)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藝術處(重大藝術活動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創作生產規劃,調控全市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結構及佈局;組織、指導重點文化影視藝術創作生產,對優秀文化影視藝術作品進行扶持;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文藝活動;協調、指導並管理全市專業文藝創作生產、演出、教育、研究工作;負責管理藝術專業劇團工作;擬訂我市重大藝術活動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對我市舉辦重大藝術活動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提出建議;為主策劃重大藝術活動總體工作方案和經費預算方案;負責重大藝術活動的組織、宣傳和實施並檢查督促相關工作的落實;協調重大藝術活動安全保障等工作和相關接待工作;負責藝術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移交工作。
規劃、指導、協調全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對外交流工作;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相關的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計劃、交流合作項目並組織實施;承辦各類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交流活動出入境報批手續;協調、管理系統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系統人員因公出國(境)的申報工作。
(五)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會文化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羣眾性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組織、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羣眾文化活動;依法管理羣眾文化活動;指導社會文化事業設施的建設;負責全市專業美術創作和美術展覽活動的管理工作;指導羣眾藝術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圖書館(室)等文化事業建設;組織實施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擬訂和實施公共服務"農家書屋"建設規劃和管理;指導各區羣眾文化工作和基層文化隊伍建設;負責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預先核准;指導社會文化社團開展工作;指導全市民間職業劇團工作。
擬訂全市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開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代表項目和傳承人的申報;負責提請市政府公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負責指導各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擬訂全市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保護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和閩南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開展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2] 
(六)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博處
擬訂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監督指導文物行政執法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推薦、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和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組織擬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負責全市文物保護、開發、利用和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審查、報批,編制文物保護經費預算,組織維修項目竣工驗收;組織指導全市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登記工作;組織基本建設中文物調查和考古工作;管理文化系統博物館和國有文物商店,指導全市博物館業務工作;審查報批民辦博物館的設立;依法監督、管理全市文物經營和拍賣活動;組織對海關、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門查獲文物的鑑定;承擔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科技事業處
貫徹執行國家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科技政策、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擬訂全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的科技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組織工作,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文物保護、舞台科技和博物館、圖書館以及新聞出版方面的科研與信息化建設;指導和監管全市廣播影視及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組織和推進全市廣播影視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監督、指導市級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重點設施建設和基層設施建設;協調市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負責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頻道和發射功率等技術參數的規劃、監管;負責指導監管全市廣播影視安全播出和技術運行維護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市“三網融合”安全監管平台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文化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監管、指導工作;負責全市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的入網抽樣及上報;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指揮工作。
(八)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宣傳管理處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宣傳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市廣播影視、報刊、網絡以及手機、樓宇等新興媒體宣傳的監管;協調全市重大文化廣播影視宣傳任務的落實;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媒體節目播放工作;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節目、公開出版報刊的審聽、審看、審讀;承擔信息網絡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絡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內容的監管;指導監管全市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影、廣播劇、電視劇、動漫遊戲的製作播出和內容審查;負責引進廣播影視節目的監管;承辦羣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審批事項;審核引進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和聘請境外節目主持人;負責對境外人員參與制作影視劇、節目的審核審批;負責新聞單位記者證的使用管理,依法對在廈廣播電視機構、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及記者站進行監管,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指導廣播電視學術團體開展學術研究和作品評獎等工作。 [2] 
(九)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廣播影視機構管理處
負責全市設立廣播電台(站)的初審報批;負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設立的審核;負責衞星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和接收境外衞星電視節目的初審報批、接收境內衞星電視節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有關部門開展境外衞星傳播秩序專項整治;負責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負責全市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等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業務和移動電視、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業務的監管;負責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有線數字付費電視頻道的初審報批和監管;負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頻率、頻道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的初審報批和監管;負責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的管理;負責指導、監管媒體廣告播放;負責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的審批事務和管理;負責全市電影發行放映行業的規劃、准入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和社區電影放映公共服務,指導直屬電影企業工作;負責全市“三網融合”的相關行業管理。
(十)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出版物管理處(印刷複製管理處)
擬訂全市新聞出版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圖書、報紙、期刊、僑刊鄉訊、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音像、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監管及其年度核驗的審核;擬訂互聯網出版和數字出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網絡文學、網絡書刊、網絡遊戲網上出版發行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的審核;協助組織、指導重要出版物的選題、宣傳、發行工作;負責對從事出版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承辦非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準印證的審批事項;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
擬訂全市印刷複製業和出版物發行業總量、結構和佈局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印刷複製企業、出版物發行企業的監管;負責印刷產品質量監管;規劃、報批、指導出版物訂貨會、展銷會;承辦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數字印刷印刷企業,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總髮行和批發企業,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外商投資出版物分銷企業,網上書店設立、變更等的審核及其年度核驗的審核;指導各區對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的設立、變更等的審批(備案)和監管及對打字、複印、名片印刷企業的監管;指導市印刷行業協會、出版物發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2] 
(十一)版權管理處
負責全市著作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貫徹實施關於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擬訂著作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開展著作權法律諮詢、宣傳和對外交流活動;監督、指導著作權貿易工作;會同組織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作品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開展全市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活動;組織擬訂侵權作品的鑑定流程,指導侵權作品鑑定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負責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會同有關部門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組織擬訂全市版權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促進版權產業發展;指導各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著作權管理工作;指導市版權協會以及版權中介機構相關工作。
(十二)市場管理處
依法組織實施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負責擬訂全市文化市場和出版物市場管理相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和行政執法及“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專項治理;依法實施娛樂、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美術品經營等項目的行政許可;負責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三)人事處
協助黨組管理系統單位領導班子建設;指導系統的基層黨組織建設和幹部理論教育;負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系統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系統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局機關和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出國(境)政審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相關係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系統工人技術崗位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協調、管理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相關考級工作。
(十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以及系統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作。
直屬黨委(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及系統的黨建工作;指導機關及系統工青婦和統戰以及紅十字會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並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2]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信息外,凡與經濟、文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編制了《廈門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公開範圍是依據《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政府信息,詳見《廈門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文化局網站查閲。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通過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廈門市文化局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在市檔案館、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閲室和本機關門廳所設置電子信息屏、公告欄等場所公開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將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本機關除主動公開以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本機關當面申請,也可以書面(信函、傳真)或互聯網申請。申請時,需向本機關遞交《廈門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表2)等要件。
(一)受理機構
受理單位:廈門市文化局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體育路95號
諮詢時間: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當面申請或通過信函、傳真和互聯網提出申請
(二)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本機關領取,也可在廈門市文化局網站下載,《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將《申請表》發送到常理機構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文化局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請到本機關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對需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獲取不同介質信息的,請與本機關係,按有關規定辦理。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當場提出申請。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鑑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廈門市文化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圖參見附件1。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減免費用申請需在《申請表》中提出。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人員編制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7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 [2]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獲得榮譽

2018年5月28日,入選中共福建省委文明辦“第十三屆福建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