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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錫

(清朝雲貴總督)

鎖定
本    名
瓜爾佳·巴錫
別    名
巴錫
所處時代
清朝
民族族羣
滿族
旗    籍
滿洲鑲黃旗
官    職
雲貴總督、户部右侍郎
康熙初,由贊禮郎,授户部員外郎,遷監察御史
康熙二十二年(1683),巡視兩浙鹽課。康熙三十年(1691)八月,授山西按察使。康熙三十六年(1697)閏三月,擢陝西巡撫。七月,疏言:沿邊衞堡奉旨照州縣例,收貯捐納米穀。榆林衞已貯三千石,其三十一堡分大、中、小三等,四堡各貯一千二百石,九堡各貯八百石,十七堡各貯四百石,分派商州、鎮安武功商南三原收捐。各官自備腳價運。交部議如所請。上曰:此沿邊衞堡積貯米穀,若令商州等處官員自備轉運之費,路遠而險勢,必科派小民。巴錫所奏,户部所議,皆非其俟秋成後酌動正項,各就近地採買收貯。曾經在三月時,駕幸寧夏,過榆林,有延綏東路黃甫堡民叩閽,訴言:自順治年間,部頒茶引一百三十四道,招商納税每年五百二十餘兩。未及數年口,外蒙古不復通市,商逃民賠。詔下所司察奏,至是巴錫奏:外蒙古就近在殺虎口買茶,不至黃甫堡,請部停頒茶引,從之。
康熙三十七年(1698)十二月,擢雲貴總督。康熙四十年(1701)十二月,疏劾遊擊高監徇隱守備何公珽為把總張文貴訐告劣跡,請並革職逮問。又劾提督李芳述庇護高監、何公珽,牒諮弗實。李芳述亦劾巴錫,買諮弗覆,未會稿據題,有違成例。上覽巴錫二疏,皆下巡撫王燕察審,及李芳述疏入,諭大學士等曰:李芳述在西寧時,甚有聲名,此事似曲在總督。命侍郎温達往鞫,還奏下部核議。張文貴誣訐何公珽,何公珽以部填寫寃詞,俱應革職擬杖;高監代何公珽捏稱部劄遭火燒燬,應革職擬徒;李芳述不據實糾劾,應罰俸一年;巴錫不確查實情,又不會同具題,應降一級留任,罰俸一年。得旨,寬免巴錫與李芳述降罰。
康熙四十四年(1705)五月,內遷户部右侍郎。康熙四十五年(1706)三月,雲南巡撫佟毓秀以不稱職罷任。上詰問巴錫前次何以奏薦為賢。巴錫奏曰:臣昔在雲南與佟毓秀同事七月,見其辦事甚勤,是以奏稱其效力。上曰:爾前奏稱佟毓秀賢,今雲但奏稱效力,豈效力不謂之賢,將不效力者謂之為賢乎?十一月,以不諳部務解侍郎,任命分修通州等處河工。越四年,以續派工料銀無力完繳,革職。
康熙五十二年(1713)三月,遇萬壽慶典,復原品。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