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崔洪

鎖定
崔洪(?—?),字良伯,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縣)人。西晉時期大臣,曹魏尚書左僕射崔贊之子 [6] 
出身博陵崔氏。清正嚴肅,耿直過人。歷治書侍御史、尚書左丞吏部尚書,後因楊駿案被罷黜。後來,再度被啓用,出任大司農,卒於任上。 [1-2] 
字良伯
所處時代
西晉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
本    名
崔洪
籍    貫
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
家    世
博陵崔氏

崔洪人物生平

崔洪,字良伯,博陵安平(今河北安平縣)人。晉武帝在位年間,崔洪為御史治書。當時長樂馮恢的父親為弘農太守,愛小兒子馮淑,想把爵位傳給他。馮恢父親去世,馮恢服喪期滿,便回鄉裏,用草編織成簡陋的房屋,假裝成啞巴,馮淑得以繼承。馮恢開始做官為博士祭酒,散騎常侍翟嬰推薦馮恢,説他有高尚的操行,超凡脱俗,有古烈士之風。崔洪上奏説,馮恢不能帶頭履行儒者的品德操行,令學生在左右輪流值班,雖有讓侯的小善,卻不能説蓋世無雙,翟嬰是華而不實之流。於是免翟嬰的官,朝廷大臣都害怕他。 [3]  不久,任尚書左丞,當時人評價他説:“叢生荊棘,來自博陵。在南為鷂,在北為鷹。”擔任吏部尚書,選官公平,沒有私下求情的。推薦雍州刺史郤詵代替自己任左丞。郤詵後來檢舉崔洪,崔洪對人説:“我推舉邵丞而他反而彈劾我,這是挽弓射自己。”郤詵聽説後説:“過去趙宣子以韓厥為司馬,韓厥卻以軍法殺了宣子的僕人。宣子對各位大夫説:‘可以祝賀我了,我選韓厥是要讓他盡責任的。’崔侯為國選才,我以才被選,只以官職為重,都表現得很公正,為何要説不公道的話?”崔洪聽説後很看重他。 [4] 
崔洪口不言財物,手不握珠玉。汝南王司馬亮有次宴請大臣,以琉璃鐘行酒。酒到崔洪處,他不拿。司馬亮問原因,回答:“想到握玉不能快走的緣故。”但因違背常理,所以是詭辯。弘農楊駿被殺,崔洪與都水使者王佑親近楊駿,因牽連坐罪被黜落。後任大司農,在任上去世。 [5] 

崔洪史書記載

晉書·卷四十五·列傳第十五》。 [2] 

崔洪親屬成員

崔洪出身博陵崔氏,世系如下:
高祖:崔寔,字子真,東漢尚書。
曾祖:崔皓。
祖父:崔質。
父親:崔贊,曹魏吏部尚書、左僕射 [2]  [12] 
兒子:崔廓,西晉散騎侍郎。 [6-7] 
孫子:崔遄。
曾孫:崔懿,後燕秘書監。博陵崔氏,東漢以來家世非常顯赫,唐顯慶四年(659年),李治下禁婚詔,禁止“七姓十家”互相通婚,前燕崔懿八子崔連、崔琨(崔暹)、崔格、崔邈、崔殊、崔怡、崔豹、崔侃後裔均位列禁婚家“七姓十家。另外,唐代博陵崔氏定著四房,其中包括博陵崔氏大房(始祖崔連)、第二房(始祖崔琨)、第三房(始祖崔格)。 [8-11]  [13] 
參考資料
  • 1.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20-03-25]
  • 2.    《晉書·卷四十五·列傳第十五》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16-11-12]
  • 3.    《晉書·卷四十五·列傳第十五》:洪少以清厲顯名,骨鯁不同於物,人之有過,輒面折之,而退無後言。武帝世,為御史治書。時長樂馮恢父為弘農太守,愛少子淑,欲以爵傳之。恢父終,服闋,乃還鄉里,結草為廬,陽喑不能言,淑得襲爵。恢始仕為博士祭酒,散騎常侍翟嬰薦恢高行邁俗,侔繼古烈。洪奏恢不敦儒素,令學生番直左右,雖有讓侯微善,不得稱無倫輩,嬰為浮華之目。遂免嬰官,朝廷憚之。
  • 4.    《晉書·卷四十五·列傳第十五》:尋為尚書左丞,時人為之語曰:"叢生棘刺,來自博陵。在南為鷂,在北為鷹。"選吏部尚書,舉用甄明,門無私謁。薦雍州刺史郤詵代己為左丞。詵後糾洪,洪謂人曰:"我舉郤丞而還奏我,是挽弩自射也。"詵聞曰:"昔趙宣子任韓厥為司馬,以軍法戮宣子之僕。宣子謂諸大夫曰:'可賀我矣,我選厥也任其事。'崔侯為國舉才,我以才見舉,惟官是視,各明至公,何故私言乃至此!"洪聞其言而重之。
  • 5.    《晉書·卷四十五·列傳第十五》:洪口不言貨財,手不執珠玉。汝南王亮常晏公卿,以琉璃鐘行酒。酒及洪,洪不執。亮問其故,對曰:"慮有執玉不趨之義故爾"。然實乖其常性,故為詭説。楊駿誅,洪與都水使者王佑親,坐見黜。後為大司農,卒於官。
  • 6.    《晉書·卷四十五·列傳第十五》:崔洪,字良伯,博陵安平人也。高祖寔,著名漢代。父贊,魏吏部尚書、左僕射,以雅量見稱。
  • 7.    《北史·卷三十二·列傳第二十》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18-04-05]
  • 8.    《新唐書·卷一百十八·列傳第二十·高儉》: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敍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敍所以然。以四後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敍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餘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勳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 9.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温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
  • 10.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高宗》: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 11.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崔氏定著十房:一曰鄭州,二曰鄢陵,三曰南祖,四曰清河大房,五曰清河小房,六曰清河青州房,七曰博陵安平房,八曰博陵大房,九曰博陵第二房,十曰博陵第三房。宰相二十三人。鄭州崔氏有元綜;鄢陵有知温;南祖有昭緯、慎由、胤、詧、神基;清河大房有龜從,小房有彥昭、羣、鄲;青州房有圓;安平房有仁師、湜;博陵大房有玄暐、損、鉉、元式,第二房有珙、遠、祐甫、植,第三房有日用。
  • 12.    《三國志.卷二十七》:司馬景王新統政,基書戒之曰:"天下至廣,萬機至猥,誠不可不矜矜業業,坐而待旦也。夫志正則眾邪不生,心靜則眾事不躁,思慮審定則教令不煩,親用忠良則遠近協服。故知和遠在身,定眾在心。許允、傅嘏、袁侃、崔贊皆一時正士,有直質而無流心,可與同政事者也。"景王納其言。
  • 13.    《十六國春秋·後燕錄》:崔懿,字世茂,博陵安平人也。仕垂位秘書監。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