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崔儦

鎖定
崔儦(biao),字叔岐,清河郡東武城(今河北省故城縣)人。北齊到隋朝時期大臣,儀同三司崔仲文之子。
出身清河崔氏大房。才學過人,舉秀才出身。初仕北齊,起家員外散騎侍郎,遷殿中侍御史、尚書郎。北齊滅亡後,迴歸家鄉,擔任清河主簿。
隋朝建立後,授給事郎兼內史舍人、通直散騎侍郎,奉命出使陳朝。回國之後,授員外散騎侍郎,聯姻于越國公楊素。仁壽年間,卒於京師,追贈冀州刺史。
本    名
崔儦
字叔岐
所處時代
隋朝
民族族羣
隋人
出生地
清河東武城
出生日期
隋開皇年
性    別
家    世
清河崔氏大房

崔儦人物生平

崔儦,字叔岐,清河郡東武城(今河北省故城縣)人。少與范陽盧思道、隴西辛德源志同友善。每以讀書為務,負恃才地,大署其户曰:“不讀五千卷者,無得入此室”。
舉秀才出身,為員外散騎侍郎,遷殿中侍御史。與熊安生、馬敬德等議五禮,兼修律令。尋兼散騎侍郎,出使陳國。還京,待詔文林館,歷任尚書郎。與頓丘李若俱見稱重,時人語曰:“京師灼灼,崔儦、李若。”李若每謂其子曰:“盧思道、崔儦,杳然崖岸,吾所重也,汝其師之。”盧思道與崔儦嘗酒後相調,儦曰:“偃邈無聞。”思道譏儦雲:“高曾官薄。”齊亡,歸鄉。仕郡為功曹,補主簿。
隋朝開皇四年,徵授給事郎,兼內史舍人。後兼通直散騎侍郎,聘於陳朝。還,授員外散騎侍郎。以聾,常得無事,一醉輒八日。越國公楊素時方貴幸,重儦門地,為子楊玄縱娶其女為妻,娉禮甚厚。親迎之始,公卿滿坐,素令騎迎之。崔儦弊衣冠騎驢而至。楊素推令上坐。崔儦禮甚倨,言又不遜,楊素忿然拂衣而起,竟罷而坐。後數日,崔儦方來謝罪,楊素待之如初。詔授易州刺史,或言其未合,乃追停。崔儦語人曰:“易州刺史何必勝道義。”
仁壽中,卒於京師。

崔儦家族成員

崔儦出身清河崔氏大房,是崔宗伯長子崔休後裔。唐顯慶四年(659年),唐高宗下禁婚詔,禁止包括崔宗伯二子後裔在內的“七姓十家”互相通婚,清河崔氏大房因而位列唐代著名的禁婚家。大房崔氏又是唐代清河崔氏定著六房之一。 [1-3] 

崔儦祖父

崔休,北魏撫軍將軍、殿中尚書、文貞侯。

崔儦父母

河南元氏,北魏丞相、高陽王元雍第二女。

崔儦子女

崔世濟,太子洗馬。
崔載。
崔虔。
崔氏,嫁隋朝虎賁郎將、上儀同、淮南郡公楊玄縱。

崔儦親屬成員

清河崔氏大房世系表(部分)
崔琰

崔諒
崔遇
崔瑜
崔靈和
崔宗伯
崔鸊·崔甗

崔儦
崔欽

崔輯
崔修之
崔元孫
崔士泰

崔幼孫
崔滔


崔景微
崔休纂



注:①崔諒的身份,《三國志·崔琰傳》注引《世語》曰:琰兄孫諒,字士文,以簡素稱,仕晉為尚書、大鴻臚。荀綽《冀州記》雲諒即琰之孫也。《廣韻》雲“琰字季圭,魏尚書。生諒,字士文”。援引《魏書·崔逞傳》雲“崔逞……魏中尉琰之六世孫”。認為崔諒屬於崔琰的孫輩,“兄孫諒”也可能過繼給崔琰,暫從《冀州記》説法。②《新唐書·宰相世系表》雲“京孫瓊”,而《廣韻》雲“京生瓊”,暫從《世系表》説法。繪表所上。
參考資料
  • 1.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崔氏定著十房:一曰鄭州,二曰鄢陵,三曰南祖,四曰清河大房,五曰清河小房,六曰清河青州房,七曰博陵安平房,八曰博陵大房,九曰博陵第二房,十曰博陵第三房。宰相二十三人。鄭州崔氏有元綜;鄢陵有知温;南祖有昭緯、慎由、胤、詧、神基;清河大房有龜從,小房有彥昭、羣、鄲;青州房有圓;安平房有仁師、湜;博陵大房有玄暐、損、鉉、元式,第二房有珙、遠、祐甫、植,第三房有日用。
  • 2.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儉》: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敍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敍所以然。以四後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敍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餘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勳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 3.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高宗》: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