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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管教所

鎖定
少年犯管教所,是對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簡稱少管所。
根據少年犯的特點,在照顧他們生長髮育的情況下,讓他們從事輕微的勞動,採取誘導、關懷、鼓勵、感化的方法,進行適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點的德、智、美、體的全面教育,促使他們思想轉化,早日改造成為有利於社會的新人;併為他們將來升學、就業創造條件。
中文名
少年犯管教所
定    義
對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

少年犯管教所簡介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少管所,由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直接管轄,設所長一人、政委一人,副所長、副政委若干人。職能機構除有與監獄基本相同的設置外,還要設置必要的教研機構、配備教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少年犯管教所應當着重對少年犯進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與生產技術教育。少年犯已滿18週歲、餘刑在2年以上的,應轉送監獄關押改造。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量刑

青少年由於其社會化的程度和認知能力存在着限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就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有特別嚴重的罪行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考慮到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一起關押改造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將未成年犯關押到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

少年犯管教所特點介紹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屬於廣泛意義上的監獄,是國家行刑機構設施的一種形式,它是針對青少年的特點而設立的。在中國,少年犯管教所管教依法被判處徒刑或拘役的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犯罪少年。根據少年期的特點,對少年犯採取特殊的教育和改造方式,着重進行政治、道德、文化、技術方面的教育,並組織他們進行適宜的輕微勞動,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發展。

少年犯管教所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第七十五條 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 未成年犯年滿十八週歲時,剩餘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餘刑期。
第七十七條 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