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寧波市民政局

鎖定
寧波市民政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是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
寧波市民政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中文名
寧波市民政局
辦公地址
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835號3樓 [3] 
性    質
政府機構
行政級別
正局級

寧波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在法定權限內研究起草有關民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
(三)組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羣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擬訂兒童福利相關政策,牽頭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建設。負責收養登記管理。
(五)組織擬訂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參與城市基層治理相關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七)負責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推進殯葬改革、婚俗改革。
(八)擬訂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參與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和管理養老機構建設,指導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主管慈善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和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擬訂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政策,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志願服務政策,負責志願服務組織登記、管理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監督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指導小型水庫移民扶持工作。
(十二)負責監督檢查民政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市本級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區縣(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羣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提高社會救助的精準性、及時性。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與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1] 

寧波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宣傳、政務督查、檔案、保密、機要、安全、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資產管理、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材料起草、重要會議組織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組織協調理論調研、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和領導重要批示件的督辦。承擔局黨組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考核獎懲、職稱評定和出國(境)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職工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協助管理所屬單位領導班子。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牽頭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的財務管理工作。牽頭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民政綜合統計工作。牽頭機關及所屬單位基建投資項目的監督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掛信訪辦公室牌子)。負責推進全市民政法治建設。在法定權限內組織擬訂民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牽頭民政科技及標準化工作。負責民政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民政重點工作督查。負責信訪工作。
(五)社會組織管理局(掛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牌子)。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管理。牽頭社會組織評估、年檢年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市)做好社會組織登記、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六)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處。統籌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工作。負責和指導特殊對象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兒童福利相關政策,牽頭孤棄兒童及其他困境兒童福利與救助工作,指導推進保護兒童合法權益、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相關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指導收養登記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參與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工作。負責兒童福利和收養登記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處。組織擬訂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培訓村(居)委會成員和專職社區工作者。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相關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社區志願服務工作。參與城市基層治理相關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掛水庫移民管理處牌子)。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有關工作。調處界線認定不一致產生的邊界爭議,組織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地名規劃的編制和指導,擬訂地名管理政策,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指導區縣(市)地名管理,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及地名文化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水庫移民安置工作,參與編制移民安置相關規劃。協調、指導並參與水庫移民安置驗收。負責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擬訂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小型水庫移民扶持工作。
(九)養老服務處。負責擬訂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參與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承擔指導和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工作。組織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指導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負責老年人優待工作。協調推進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負責養老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社會事務處。負責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港澳台居民、華僑、外國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記及喪葬有關事宜。負責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以及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合法權益工作。負責婚姻登記、殯葬服務以及救助管理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慈善事業和社會工作處。負責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慈善組織及其活動、慈善信託的管理制度,指導社會捐贈工作,牽頭慈善組織參與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組織擬訂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政策,牽頭負責社會工作人才培養、選拔、職業水平考試培訓、繼續教育基地建設等管理工作,指導相關領域社會工作服務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志願服務政策,開展志願服務組織培訓和激勵評價,做好志願服務組織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處。牽頭推進民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市本級民政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受理被許可人的備案事項。負責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工作。參與行政審批事項延續的相關工作。指導區縣(市)民政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羣團工作。 [1] 

寧波市民政局直屬單位

寧波市水庫移民管理服務中心
寧波市民政執法支隊
寧波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
寧波市養老服務指導中心
寧波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寧波市民康醫院
寧波市救助管理站(寧波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中心、寧波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護所...)
寧波市社會福利院(寧波市恩美兒童福利院、寧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寧波市恩美兒...)
寧波市殯儀館 [4] 

寧波市民政局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胡杰
市委督查專員:周忠賢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二級巡視員:黃林軍
副局長:謝民亞 [6]  、張楠 [7] 
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組長:施建苗
黨組成員、副局長:鄔駿躍
黨組成員、二級巡視員:卓洪斌
黨組成員:周兆駿
二級巡視員:方燕
一級調研員:周棟 [5] 

寧波市民政局工作規則

寧波市民政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市民政局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浙江省民政廳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民政局工作要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三、市民政局機關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職權,增強責任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手段,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努力把市民政局建設成為民、務實、清廉、高效的機關。
四、市民政局機關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認真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領導職責
五、市民政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局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六、副局長、駐局紀檢組長、市老齡委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巡視員、副巡視員受局長委託,負責一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局長報告。
局長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局期間,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工作。
辦公室主任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
七、局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在分管局領導的具體領導下負責本處室的全面工作,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調研員、副調研員受處室主要負責人委託,負責或協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議制度
八、局長辦公會議為局行政決策領導機構,對民政行政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處理重要行政事務。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市老齡委副主任組成,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巡視員、副巡視員、政治處主任、辦公室主任以及與議題有關的處室或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廳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精神;
(二)審定上報市委、市政府或民政部、省民政廳的重要請示、報告,審定擬下發的重要文件;
(三)審議報送市人大的法規草案、報送市政府的規章草案和政策建議,審定以局名義下發的重大規範性文件;
(四)審議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工作計劃,研究決定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五)聽取重要業務工作彙報,研究制定有關措施;
(六)討論決定以下民政工作事項: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或以民政部、省民政廳名義召開由本局承辦的各類重要會議;以局名義主辦的各類重要活動;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救災款物分配方案;由我市分配的50萬元以上民政專項經費撥付方案;15萬元以上行政經費使用;局推薦上級機關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幹部出國、出境培訓考察計劃及出國、出境培訓考察組團名單;
(七)審定局機關行政規章制度;
(八)討論決定局機關行政事務的重要問題;
(九)討論決定局直屬單位的重要事項;
(十)研究討論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上述事項因時間緊迫無法召集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經局長同意,由承辦處室或單位徵求局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意見後先行執行,待下次局長辦公會議補充確認。
局長辦公會議議題按以下程序確定:(一)局長直接提出;(二)由各處室(單位)提出會議議題報分管局領導審核,由辦公室彙總後,提交局長審定。涉及兩個以上處室的議題,由主辦處室先行協調達成一致後提出;未協調一致的,如屬急辦事項,由分管局領導直接報局長同意後提出,並在會上説明有關情況。
各處室應於會議召開前2日將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交辦公室。除特殊情況外,辦公室應當將會議討論材料於會議召開前1日交參會人員。
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適時召開。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辦公室應於會後及時形成會議紀要,呈局長簽發後及時予以公開。
局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對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辦公室要進行督促檢查。會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進行調整或改變的,要及時反饋;調整或改變較大的,要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九、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市老齡委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以及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處室主要負責人缺位的,由處室其他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廳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精神;
(二)彙報、交流月度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安排;
(三)部署全局下階段工作;
(四)研究討論其他需要由局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隨時召開。各處室應在會議召開前2日將提交會議的有關材料交辦公室。
辦公室應於會後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並呈局長簽發。
局務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十、業務工作會議分三類:
(一)一類會議。以市委、市政府、民政部、省民政廳名義召開,由本局具體承辦的會議。
(二)二類會議。以局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
(三)三類會議。以局名義召開的各類座談會、研討會、培訓班等。
一類、二類會議中的綜合性會議,由辦公室牽頭籌辦;具體業務或專項工作會議,由相關處室為主籌辦,辦公室協助。三類會議,由相關處室籌辦。
會議承辦處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會議所發生費用的把關和審核,並按局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工作報告制度
十一、局領導班子成員出國(境)、出省參加各類會議、脱產學習培訓、休假以及出差3天以上的,應當事前徵得局長同意。各處室、直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出國(境)、出差、脱產學習培訓或請(休)假,應當事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報局領導審批。其中出省或外出3天以上的,報局長批准;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由分管局領導批准。其他人員外出、休假和學習培訓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十二、局機關要加強與上級機關、相關部門以及各地民政部門的聯繫。要及時準確地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各種緊急、重大情況和突發性事件須經局主要領導審核。
各處室和直屬單位要主動及時向局領導報告工作,保證下情上達,上情下達。
十三、報告工作堅持按級報告的原則,向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或上級民政部門廳以上領導彙報工作一般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分管局領導出面彙報。
十四、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輪值人員必須嚴格按局有關值班工作規定履行職責,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緊急、重大情況。
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須調班後告知辦公室,不得由門衞代班。
實行局領導帶班制度,遇突發性事件、災害性天氣時,按規定加強值班。
十五、局機關及直屬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演練,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遇突發性或重大事件,應按《寧波市民政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寧波市民政局處理羣眾上訪事件工作預案(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向局領導、辦公室報告,並按局《關於加強緊急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時向辦公室報送各類動態信息。
第五章 辦文和督查制度
十六、各處室報送辦公室核籤的各類公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寧波市民政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電子公文傳輸和電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各縣(市)區民政局報本局的請示、報告事項,及由市政府辦公廳轉本局辦理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局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局長審批。
十八、以局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等上行文、會議紀要、內部管理規定以及內容涉及到兩個以上局領導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長簽發。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領導簽發,但重要事項須經局長同意。
十九、辦公室負責對領導決策、決定、批示、重要信訪件、黨代會提案提議、人大政協建議提案以及領導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辦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擬定,督查事項的登記交辦、督查催報、審核把關,以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與反饋等日常工作。
局機關各處室要按《寧波市民政局政務督查工作制度》以及相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結督查事項,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二十、根據部門預算“兩上兩下”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並對機關行政經費、民政專項經費、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實行財務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二十一、各處室行政經費的使用,嚴格按照局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各處室必須認真執行部門預算,實事求是,量入為出,並根據年度預算和用款進度按季度編制月度用款計劃,經計劃財務處審核後,報業務分管領導和分管計財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報市財政局,經批准後執行。其中15萬元以上行政經費的使用須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二、各類民政專項經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由業務處室會同計劃財務處提出,由分管局領導審核把關。其中由我市分配的50萬元以上專項經費撥付方案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三、需要進行政府採購的,由相關處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辦公室核定,按規定報經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實施。
二十四、涉及經費、計劃、物價標準、統計等事項的,按“一個口子對外,一個口子對下”原則辦理,擬製有關上述事項文件,有關處室需事先與計劃財務處協商。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務接待堅持“熱情、周到、節儉”、“工作對口、對等接待”以及“統籌協調、分工協作、相互配合”的原則。
二十六、民政部司(局)級(含)以上領導、本省廳領導帶隊來我市,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中有副部級以上領導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部、廳其他人員因公來局,根據需要由分管局領導出面接待,對口業務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安排。
本市的縣(市、區)民政局領導因公來局,原則上由分管局領導或對口業務處室負責接待,其他人員因公來局的,由對口業務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接待。
外省(市、區)民政廳(局)領導因公來局,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辦公室會同對口業務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做好工作安排。
市直機關各部門副局級以上幹部或本市、縣(市、區)黨政領導來局商談工作的,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相關處室配合,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他來局商談工作的人員,實行對口對等接待。
二十七、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從嚴從緊掌握出國(境)公務培訓、考察,國外邀請單位必須業務對口、級別對等,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年度出國(境)培訓考察計劃以及考察培訓組團名單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八、出國(境)團組應在出國(境)前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出國(境)期間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行程安排進行,要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工作
二十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政務公開要求,不斷拓寬公開渠道,豐富公開內容,規範公開流程,增強公開時效,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十、寧波市民政局網站是本局信息公開的主渠道,對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網站或以其它便於公眾及時獲取信息的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三十一、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寧波市民政局保密工作暫行規定》,加強保密教育,強化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遵守保密守則,嚴格執行對保密場所、涉密載體以及涉密計算機和網絡保密管理規定,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寧波市民政局所獲榮譽

2019年8月,寧波市民政局養老服務處被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民政廳授予“浙江省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 

寧波市民政局地理位置

地址:育才路265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