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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
鎖定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 中文名
-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
- 召集單位
-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地理位置
- 寧波市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情況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
[1]
是寧波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九、選舉並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三、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五、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六、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機構設置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設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城市建設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衞生民族華僑委員會共五個議事機關。各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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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寧波人大網[引用日期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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