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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害犯

鎖定
實害犯,亦稱侵害犯。危險犯的對稱。對侵害客體已發生實際損害的犯罪。實害犯以對客體發生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構成既遂。 [1] 
中文名
實害犯
別    名
侵害犯
所屬學科
法學
定    義
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
術語釋義
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行為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即使結果沒有發生,也可能構成犯罪,如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