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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

鎖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中文名
破壞交通工具罪
外文名
A breach of the vehicle

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義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破壞交通工具罪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1.行為破壞的對象是關涉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刑法理論一般對其中的“汽車”作擴大解釋,即包括大型拖拉機,因為破壞大型拖拉機也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電瓶車、纜車應包含在“電車”中。破壞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馬車等非機動交通工具的,由於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本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當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關涉公共安全時,才能成為本罪對象。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是否關涉公共安全,主要從交通工具所處的狀態進行判斷。一般來説,對處於下列狀態的交通工具實施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第二,交通工具處於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檢修便可以使用的狀態,例如,交付檢修的汽車的剎車系統並無故障,但汽車檢修人員首先破壞剎車系統,然後只檢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實施了破壞行為,通常是指對上述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壞;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行為不包括在內。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也足以使火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視為本罪的破壞行為。
3.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或者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具體危險犯)。傾覆,是指火車出軌、汽車電車翻車、船隻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毀壞,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喪失、報廢或者其他重大毀損,因而對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危險,是指具有傾覆、毀壞的具體危險。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行為人竊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且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但不可能發生上述危險的,僅成立盜竊罪。所以,並不是任何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都成立本罪(如毀壞公交車窗户玻璃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會發生使其傾覆、毀壞進而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本想破壞汽車,但實際上破壞了電車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破壞交通工具罪常見問題

破壞交通工具罪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在理論上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有明顯區別:首先,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交通運輸安全;後者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其次,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後者是尚未投入運行的交通工具及其部件。即便如此,兩罪也並非對立關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也同時是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如果故意毀壞的雖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設施,但不足以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也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16條和第119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特別要注意的是,嚴重後果必須是破壞行為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或者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現實化,而不是破壞行為造成的任何嚴重後果。例如,行為人在砸毀火車的重要部件時,砸掉的金屬擊中行人頭部致人死亡的,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嚴重後果,只能認定為普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

破壞交通工具罪相關詞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