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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店
鎖定
- 中文名
- 官店
- 朝 代
- 明代
- 始建於
- 1367()吳元年
- 店 主
- 皇帝親信太監
官店簡介
官店是明朝官府開設的一種特殊店鋪,最早為朱元璋根據浙江按察司僉事喜山的提議所設。朱元璋稱吳王(1364年)時,官店就已存在。當時朱元璋控制下的直隸、浙江及其屬下的府、州、縣,都設有官店。1364年4月,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不過官店之名依然得以保留。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官店的開設日漸增多,一直持續到明末。
官店設立地點
官店一般都設於商業發達、交通便利之地,有時一地設多家。比如北京在景泰時,有和遠店、福順店、普安店等,弘治、正德、嘉靖時則有仁字店、寶源店、吉慶店、福德店等。在北方軍鎮宣府,則設有仁店、義店、禮店、智店、信店共五處官店。山西蒲州、畿南廣平府的清河縣、江西的東鄉等縣、山海關外八里鋪、運河沿岸的通州張家灣等地在晚明時也都設立了官店。萬曆時聶紹昌曾説“東南之役,最險最危。而又有極重極大之費者。莫甚於北運……其在途則苦於漕舡之壓阻、槽軍之嚇詐、關津官店之索税”,説明當時官店之多。
官店店鋪特點
官店規模比私有店鋪大,如宣府官店“區各有屋百十間”,大寧都司有仁字等官店,新舊店房有數千間。其中有些是官府出資興建,有的則是沒收官民的房產。前面所述山西蒲州的官店,就是天順四年“抄沒”的。
掌管官店者,主要是皇帝的親信,特別是太監。一般派殷實大户看守官店,每店二至四人,按季更替。這些管店者不時坑害商民,結果激起反抗,故明朝統治者曾針對這種情況下詔“務禁管店小腳不得攬納客商課程,以不堪鈔抵數交官及邀截客商,騙害商人”,並設置巡視塌房御史以巡察大興、宛平、和遠等官店塌房。
官店作用
朱元璋統治時期,官店的主要作用是“察奸細”和“除官收課,以給軍用”。從永樂到景泰初年,它的主要作用變為停貯商貨,藉以課税。1407年明成祖曾下詔:“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門外塌房例税銀一分宜課分司收免牙、塌房錢二分,看守人收用”。從景泰之後,官店逐漸用來出賃收租、充當牙行、塌房和兼收商税。如景泰時正陽門等宣課司“一應雜貨,輪日挨次於條田內開寫普安等,三店卸賣”,正德時“仁字店及南關痛米粟等房者,往巡撫馬中錫所創,民間賃店,歲入租,以備公費”。
官店收税方法
景泰時,大興、宛平官店制定了收税方法:“依時估計物貨價直,照舊折收鈔貫”,除特殊商品外“俱照價值相等則例收納”。正德時太監朱秀則在山海關外八里鋪官店按“以駐往來車輛”計税,嘉靖時順天府的福德、寶源等店則“每貨一船,徵銀五兩”。
官店店鋪影響
自明中葉以後,官店越來越多地變為權貴所有。官店被奏乞、賞賜增多,明王朝控制的官店數字減少。這種現象,早在景泰時已非常嚴重。《明實錄》曾記載“辛巳,京城官店塌房,多為貴近勳戚所有”。這種情況引起了爭論,如兵科都給事中葉盛等上奏道:“貴近勳戚,高爵厚祿而又侵利於國,貽害於人,乞將在京官店塌房,盡數勘實,籍記在官,按季收鈔,以資軍餉。”此建議獲得批准。然而問題並未根本解決,成化時仍有吏部等衙門上疏建議“官店自景泰以後者,一一還官”“官店輸納税錢,以供國用。今皆歸於權要之家。宜仍還官,以省民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