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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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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是為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完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制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而制定的法規。
2020年11月11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學位〔2020〕25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2014年1月印發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學位〔2014〕4號)同時廢止。 [1] 
中文名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
發文機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
發文字號
學位〔2014〕4號、學位〔2020〕25號
發文時間
2014年1月29日、2020年11月11日
現行版本
2020年版
廢止版本
2014年版本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2020年版本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發文通知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於修訂印發《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的通知
學位〔2020〕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教育局,有關部門,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完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制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六會議審議批准,現將修訂後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2020年11月11日 [2]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辦法全文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
(2020年7月30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做好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位授權點是指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
第三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底線思維,以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為重點,學科條件保障與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相統一。
第四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我國學位授權審核制度和研究生培養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專項合格評估和週期性合格評估。
(一)新增學位授權點獲得學位授權滿3年後,均應當接受專項合格評估。
(二)週期性合格評估每6年進行一輪次,每輪次評估啓動時,獲得學位授權滿6年的學位授權點和專項合格評估結果達到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均應當接受週期性合格評估。
第五條 週期性合格評估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部門抽評兩個階段,以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主。學位授予單位應在每輪次評估第1年底前確認參評學位授權點,確認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於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評估;學位授權點未確認參評或未開展自我評估的情形將作為確定週期性合格評估結果的重要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在每輪次評估第6年開展抽評。
第六條 博士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碩士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軍隊所屬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由軍隊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為啓動當期評估時正在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
第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是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建設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面檢查。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全面檢查學位授權點辦學條件和培養制度建設情況,認真查找影響質量的突出問題,在自我評估期間持續做好改進工作,凝練特色。鼓勵有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將自我評估與自主開展或參加的相關學科領域具有公信力的國際評估、教育質量認證等相結合。
第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基本程序
(一)根據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工作指南,結合本單位和學位授權點實際,制定自我評估實施方案。
(二)組織學位授權點進行自我評估,應建立有學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評估指標體系,對師資隊伍、學科方向、人才培養數量質量和特色、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條件建設和制度保障等進行評價。把編制本單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和《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作為自我評估的重要環節之一,貫穿自我評估全過程。《研究生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和《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經脱密處理後,應在本單位門户網站發佈。
(三)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訂的數據標準,定期採集學位授權點基本狀態信息,加強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質量狀態的監測。
(四)組織校內外專家通過查閲材料、現場交流、實地考察等方式,對學位授權點開展評議,提出診斷式意見。專業學位授權點評議專家中,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根據專家評議意見,提出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作出自我評估結果所依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低於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對自我評估“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一般應在自評階段結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後達到合格的按“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達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根據各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和整改情況,形成《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
(六)每輪週期性合格評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應當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參評學位授權點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狀態信息。
(七)每輪週期性合格評估第6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傳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專家評議意見和改進建議,以及參評學位授權點連續5年的研究生培養方案。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抽評基本程序
(一)抽評工作的組織
抽評博士學位授權點的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確定,委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以下簡稱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學位教指委)組織評議。抽評名單確定後,應通知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專家組和學位授予單位。抽評碩士學位授權點的名單及其評議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分別組織。
(二)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我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範圍內,按以下要求確定抽評學位授權點:
1. 抽評學位授權點應當覆蓋所有學位授予單位;
2. 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被抽評比例不低於被抽評範圍的30%,現有學位授權點數量較少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視具體情況確定抽評比例;
3. 評估週期內有以下情形的,應加大抽評比例:
(1)發生過嚴重學術不端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2)存在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方面其他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4. 評估週期內學位論文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學位授權點。
(三)評議專家組成
學科評議組、專業學位教指委和省級學位委員會設立的評議專家組(以下統稱專家組),是開展學位授權點評議的主要力量。每個專家組的人數應為奇數,可根據評估範圍內學位授權點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具體情況,增加同行專家參與評估。評議實行本單位專家迴避制。
(四)專家組制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基本標準和要求,報負責抽評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通知受評單位。抽評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不低於週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
(五)評議方式和評議材料。專家組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議事規則。專家評議以通訊評議方式為主,也可根據需要採用會議評議方式開展。評議材料主要有《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學位授權點基本狀態信息表、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近5年研究生培養方案、自評專家評議意見和改進建議,以及專家組認為必要的其他評估材料。
(六)評議結果。每位抽評專家審議抽評材料,對照本組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標準,對學位授權點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評議意見,以及具體問題和改進建議。專家組應彙總每位專家意見,按照專家組的議事規則,形成對每個學位授權點的評議結果。全體專家的1/2以上(不含1/2)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為“不合格”,其他情形為“合格”。
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評議情況、評議結果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改進建議由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向受評單位反饋,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和處理受評單位的異議。碩士學位授權點評議的相關情況、評議結果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改進建議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向受評單位反饋,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和處理受評單位的異議。
(七)學科評議組、專業學位教指委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評議情況和異議處理結果,形成相應學位授權點抽評意見和處理建議,編制評估工作總結報告,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
(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可在抽評期間適時組織對抽評工作的專項檢查。
第十條 異議處理
(一)學位授予單位如對具體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存有異議,應按評估方案要求,博士學位授權點向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提出申訴,碩士學位授權點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
(二)博士學位授權點的異議,有關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應當會同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進行處理,組織本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成員成立專門小組進行實地考察核實,確有必要的可約請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之外的同行專家。實地考察的規程和要求由專門小組制訂。碩士學位授權點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專門小組進行實地考察核實。
(三)博士學位授權點異議處理專門小組結束考察後應向本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報告具體考察意見。
(四)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經充分評議後,形成博士學位授權點的抽評意見和處理建議。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專家組評議意見及專門小組的考察報告,審議形成碩士學位授權點的抽評意見和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彙總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結果,以及學科評議組、專業學位教指委、省級學位委員會抽評結果,進行形式審查。
對形式審查發現問題的,請有關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進行核實並補充相關材料;對審查通過的,按以下情形提出處理建議:
(一)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學位授權點,提出繼續授權建議:
1. 自我評估結果為“合格”且未被抽評的學位授權點;
2. 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不足1/3的學位授權點。
(二)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學位授權點,提出限期整改建議:
1. 自我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
2. 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間的學位授權點。
(三)對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學位授權點,提出撤銷學位授權建議。
第十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報告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完成情況及有關學位授權點處理建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有關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相關處理建議的決定。有關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評估結果使用
(一)教育行政部門將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監測“雙一流”建設和地方高水平大學及學科建設項目的重要內容,作為研究生招生計劃安排、學位授權點增列的重要依據。
(二)學位授予單位可在週期性合格評估自我評估階段,根據自我評估情況,結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發展情況,按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有關辦法申請放棄或調整部分學位授權點。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在抽評階段申請撤銷週期性合格評估範圍內的學位授權點。
(三)對於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養並按有關要求授予學位。
(四)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在規定時間內暫停招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博士學位授權點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複評;碩士學位授權點接受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的複評。複評合格的,恢復招生;達不到合格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撤銷學位授權。根據抽評結果作限期整改處理的學位授權點,在整改期間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
第十四條 專項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委託學科評議組和專業學位教指委實施。
(一)專項合格評估標準和要求不低於被評學位授權點增列時所遵循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
(二)評估結果按本辦法第十一、十三條之規定進行處理,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複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
(三)未接受過合格評估(含專項合格評估和週期性合格評估)的學位授權點,正在接受專項合格評估的學位授權點,以及接受專項合格評估但評估結果未達到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證自我評估材料的真實可信,評估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學位授權點,將被直接列為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估紀律與廉潔規定,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對在評估活動中存在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紀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2014年1月印發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學位〔2014〕4號)同時廢止。 [1]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修訂解答

2021年1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 
一、請問此次修訂印發《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強化過程評價,強調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健全學校內部質量保障制度。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提出,要加強外部質量監督,嚴格規範管理,統籌運用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質量專項檢查、學位論文抽檢等手段,強化對培養制度及其執行的評價診斷。
首輪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於2014年啓動,2020年結束併發布評估結果,在2292個抽評點中,2251個學位授權點抽評結果為“合格”,8個學位授權點抽評結果為“不合格”,33個學位授權點抽評結果為“限期整改”。本次評估對現有學位授權點進行了全面“體檢”,打破學位授權點終身制,推動了學位授予單位建立自我評估制度,保證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基本質量。但是在評估工作組織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程序性、操作性問題,如自我評估階段對學位授權點質量狀態和自評工作缺乏監督、合格評估與學位授權審核申請基本條件銜接不足、評估程序性要求不夠具體等,亟待對《辦法》作出修訂完善。同時,首輪週期性合格評估抽評以及近年來專項合格評估工作實踐中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也亟待以《辦法》條文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指導評估實踐,充分發揮質量監督作用。
根據中央文件精神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要求,結合首輪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開展情況及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我們對《辦法》做出相應修訂,強化過程評價和過程管理,特別是對培養制度及其執行的評價診斷,進一步完善了評估工作程序,突出底線意識和質量意識,加強制度執行和規範管理,促進研究生教育質量提高。文件已報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通過。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此次修訂堅持以穩為主、穩中求新,在保持總體制度設計穩定的基礎上,主要突出三條原則:一是守住底線。強化底線思維,以檢驗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為重點,學科條件保障與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相統一。二是落實責任。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部署要求,通過強化質量監督和規範管理,促進學位授予單位落實質量保證主體責任。三是注重實效。進一步明晰學科評議組、專業學位教指委、省級學位委員會、各授權單位的權責關係,完善評估程序,加強結果運用與政策銜接,讓合格評估成為“長牙齒”的一項制度,引導高校聚焦重點、凝練特色、提升質量。
三、如何強化學位授予單位質量保證主體責任?
答:此次修訂細化了對學位授予單位自評階段要求。一是明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應當全面檢查學位授權點辦學條件和培養制度建設情況,認真查找影響質量的突出問題,在自我評估期間持續做好改進工作,凝鍊特色。二是細化自我評估程序要求,為學位授予單位有序開展自我評估提供指引。對自我評估實施方案制訂、報告編寫、信息監測、專家評議、結果認定、材料上傳、信息上報等作出細化規定。三是定期編寫併發布本單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和《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加強常態化的質量自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四、如何體現合格評估對學位授權點的底線要求?
答: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學位授權審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學位授權是有一定期限的辦學資格,而非獲得授權後一勞永逸。學位授權點要時刻繃緊質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線要求。週期性合格評估中,以啓動該輪次評估時正在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為底線;專項合格評估中,受評學位授權點達到合格的底線標準,是其獲得授權時所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確保學位授權點“賦權”與“行權”條件的統一。週期性合格評估的基本條件是學位授權點保證質量的底線,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以及抽評階段專家評議的標準和要求,均不低於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基本條件。《學位授權點抽評要素》對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作出區分,要求評議專家組應針對不同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特點制訂有針對性的評價標準,強調考察本學位點支撐研究生學習科研的條件建設、組織保障等條件,以及思想政治理論課開設、課程思政、研究生輔導員隊伍建設、研究生黨建工作等思政教育情況。
五、如何完善評估程序,確保合格評估取得實效?
答:一是突出專家組在學位授權點評議中的作用,促進省級學位委員會加強專家隊伍建設,為本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提供學術支撐。《辦法》詳細規定了評議專家組在專家組成、評議方案制定、評議意見反饋、異議處理等方面的權利和責任。二是細化學位授權點評估結果認定辦法,對專家人數、表決比例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並對具體結果認定和提出處理建議的情形進行分類説明。三是在教育行政部門抽評階段增加異議處理程序,對評估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專家組或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組成專門小組對提出異議的學位授權點採取實地考察,經重新充分評議後形成評議意見。四是明確提高抽評比例的情形,對發生過嚴重學術不端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存在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其他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加大抽評比例,規定當期評估輪次內學位論文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學位授權點必抽。
六、如何實現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與其他制度的有效銜接?
答: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我國學位授權審核制度和研究生培養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加強政策銜接和結果運用,打出質量保障組合拳,督促學位授予單位加強學科建設規劃、積極主動地落實質量保證主體責任,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一方面,與《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辦法》相關規定呼應,對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中學位授予單位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避免學位授權點“逃避”評估。另一方面,明確評估結果與“雙一流”建設、研究生招生計劃安排、學位授權點增列等其他政策掛鈎。 [3]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2014年版本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發文通知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印發《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的通知
學位〔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保證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特制定《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4-5] 
附件: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
2014年1月29日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辦法全文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做好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位授權點是指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
第三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我國學位授權審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每6年進行一輪,獲得學位授權滿6年的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均須進行合格評估。
第四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部門隨機抽評兩個階段,以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主。每一輪評估的前5年為自我評估階段,最後1年為隨機抽評階段。
第五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人才培養為核心,重點評估研究生教育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
第六條 博士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碩士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其中,軍隊系統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是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的全面檢查,着眼於發現問題,辦出特色,持續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學位授權點開展國際評估或專業資格認證。
第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統籌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自主確定評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評估實施方案,提出本單位自我評估的基本要求。
(二)學位授權點在總結分析的基礎上,按照本單位自我評估基本要求組織自我評估材料。
(三)聘請外單位同行專家對學位授權點進行評議,提出診斷式評議意見。專業學位授權點評議專家應有部分行業專家。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同行專家評議意見,提出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自我評估結果,結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發展情況,按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有關辦法申請放棄或調整部分學位授權點。
(六)學位授予單位在自我評估的基礎上,按抽評部門的要求撰寫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總結報告》,並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隨機抽評是在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的基礎上,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學位授權點進行評估。
(一)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的抽評比例一般不低於20%,覆蓋所有學位授予單位。
(二)抽評材料主要是學位授予單位公開的《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從信息平台上直接調取。
(三)抽評採用通訊評議的方式進行,個別學位授權點可進行專家實地評估。
(四)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評議專家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專家;碩士學位授權點的評議專家,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自行確定。評議實行本單位專家迴避制。
(五)抽評專家根據抽評材料和本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對學位授權點提出評議意見。評議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條 評估結果的認定。
(一)隨機抽評的學位授權點按專家評議意見認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參評專家認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1/2(含1/2)以上的參評專家認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不合格學位授權點;其它學位授權點屬於合格學位授權點。
(二)未抽評的學位授權點按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結果認定。自我評估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合格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
(三)未開展自我評估的學位授權點視為自動放棄學位授權,按不合格學位授權點認定。
第十一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將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和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和處理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分別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銷學位授權的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學位授予。
第十四條 新增學位授權點獲得學位授權滿3年後,須接受專項合格評估。專項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委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實施。評估結果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要保證自我評估材料的真實可信,對公開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學位授權點,將直接列為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將撤銷學位授權。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和人員應嚴格遵守評估紀律,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對在評估活動中存在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4-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