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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税

鎖定
娛樂税是對經營文化娛樂的企業及組織舉辦文娛演出單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徵收的一種税。
中文名
娛樂税
外文名
Entertainment tax
對    象
舉辦文娛演出單位
實    質
收費金額徵收的一種税

娛樂税税務簡介

電影、戲劇及娛樂,原是特種消費行為税的一個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時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税,這個税目改為文化娛樂税。1956年5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由毛澤東主席籤置令公佈了《文化娛樂税條例》,5月4日,財政部公佈了《文化娛樂税條例施行細則》,在全國施行。

娛樂税納税人 

娛樂税納税人為以經營電影、戲劇、歌劇、舞蹈、音樂、曲藝、雜技等文化娛樂的企業、文化娛樂的組織舉辦文化娛樂演出的單位。其計税依據是以經營企業和演出單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税率是按城鎮人口多寡和電影、戲曲等不同娛樂種類分級確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個等級。甲級適用於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税率是電影為25%,戲曲為10%;乙級適用於30萬以上不滿100萬人口的城市,税率是電影為20%,戲曲為8%;丙級適用於10萬以上不滿30萬人口的城市,税率是電影為15%,戲曲為6%;丁級適用於2萬以上不滿10萬人口的城鎮,税率是電影為10%,戲曲等4%;戊級適用於2萬人口以下的城鎮及農村,税率是電影為5%,戲曲等為2%。另外條例還規定,不適宜按照規定税率執行的地區可按照規定提高或降低税率。

娛樂税税收優惠

《文化娛樂税條例》還規定了減税免税的內容。其中有:(1)為慰勞人民解放軍、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或者為籌募教育、救濟基金所舉辦的義務演出,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全部免税;(2)專場放映新聞紀錄、科學影片全部免税;(3)收費低廉的街頭演藝全部免税;(4)為兒童專場演出的文化娛樂項目全部免税;(5)小型文化娛樂的企業、小型文化娛樂的組織,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税或者免税;(6)其他演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税或者免税。文化娛樂税於1966年9月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