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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消費行為税

鎖定
特種消費行為税是國家對筵席、娛樂、冷食、旅館等特種消費行為課徵,並由消費者負擔的一種税。建國初期,各大中城市沿用舊税法,普遍徵收娛樂税、筵席税、旅店税和冷食税等,其徵税辦法極不統一。1949年11月,首屆全國税務會議決定將以上4税合併為特種消費行為税,列入《全國税政實施要則》。1951年1月,政務院正式頒佈實施了《特種消費行為税暫行條例》,納入徵税範圍的項目包括電影、戲劇、娛樂、舞場、筵席、冷食、旅館等消費行為,並規定了幅度比例税率和起徵點,實行從價計徵,以適應不同規模城市特種消費程度的差異狀況,併兼顧部分納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1] 
中文名
特種消費行為税
釋    義
某些特定消費行為為徵税對象
特    殊
需要限制或調節的消費行為課税
確定時間
1950年1月
確定要則
《全國税政實施要則》
徵税對象
電影戲劇及娛樂、舞場等

特種消費行為税歷史背景

消費税 消費税
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全國税政實施要則》,確定全國統一徵收特種消費行為税。1950年4月,財政部制發了《特種消費行為税暫行條例草案》,1951年1月政務院正式公佈《特種消費行為税暫行條例》,廢止了各地徵收的單行辦法。
1953年税制修正,對工商業營業税税制的變動主要有:
(1)根據簡化税制的原則,將工商業書立的發貨票、銀錢收據等憑證應完納的印花税和營業税附加併入營業税內,相應調整了營業税的税率。
(2)將特種消費行為税改稱文化娛樂税,對筵席、冷食、旅館、舞廳徵收的特種消費行為税均併入營業税。

特種消費行為税徵税對象

特種消費行為税以特定的幾種消費行為為徵税對象,價外徵税,由消費者直接負擔税款,由經營這些業務的單位負責代徵。
特種消費行為税的徵税對象包括:電影戲劇及娛樂、舞場、筵席、冷食、旅館等5個税目。
社會消費行為是多種多樣的,特種消費行為税只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根據政策的需要而選擇一些需要限制或調節的消費行為課税。

特種消費行為税税率

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全國税政實施要則》,確定全國統一徵收特種消費行為税。1950年4月,財政部制發了《特種消費行為税暫行條例草案》,1951年1月政務院正式公佈《特種消費行為税暫行條例》,廢止了各地徵收的單行辦法。
特種消費行為税的税率,實行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具體如下:
(1)電影戲劇及娛樂,按票券價格的10%~30%徵税;
(2)舞場,按票券價格的50%徵税;
(3)筵席,起徵點為3萬元(均為舊人民幣,下同),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計徵,日常包伙不徵,税率為消費金額的10%~20%;
(4)冷食,起徵點為1萬元,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計徵,税率為消費金額的10%~20%;
(5)旅館,起徵點為2萬元,按旅館每號房間每日房金或宿費計徵,税率為金額的5% ~20%。名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税率的幅度內根據實際制訂適用税率。
1953年修正税制時,根據1952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關於税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規定,特種消費行為税改稱文化娛樂税,“電影戲劇及娛樂”税率不變,對筵席、冷食、旅館、舞廳的徵税併入營業税內徵收。

特種消費行為税文化娛樂税

文化娛樂税是指對經營文化娛樂的企業及組織舉辦文娛演出單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徵收的一種税。電影、戲劇及娛樂,原是特種消費行為税的一個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時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税,這個税目改為文化娛樂税。1956年5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由毛澤東主席籤置令公佈了《文化娛樂税條例》,5月4日,財政部公佈了《文化娛樂税條例施行細則》,在全國施行。文化娛樂税的納税人為以經營電影、戲劇、歌劇、舞蹈。音樂、曲藝、雜技等文化娛樂的企業、文化娛樂的組織舉辦文化娛樂演出的單位。其計税依據是以經營企業和演出單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
文化娛樂税於1966年9月停徵。
文化娛樂税的税率
税率是按城鎮人口多寡和電影、戲曲等不同娛樂種類分級確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個等級。甲級適用於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税率是電影為25%,戲曲為10%;乙級適用於30萬以上不滿100萬人口的城市,税率是電影為20%,戲曲為8%;丙級適用於10萬以上不滿30萬人口的城市,税率是電影為15%,戲曲為6%;丁級適用於2 萬以上不滿10萬人口的城鎮,税率是電影為10%,戲曲等4%;戊級適用於2萬人口以下的城鎮及農村,税率是電影為5%,戲曲等為2%。
另外條例還規定,不適宜按照規定税率執行的地區可按照規定提高或降低税率。《文化娛樂税條例》還規定了減税免税的內容。其中有:
(1)為慰勞人民解放軍、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或者為籌募教育、救濟基金所舉辦的義務演出,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全部免税;
(2)專場放映新聞紀錄、科學影片全部免税;
(3)收費低廉的街頭演藝全部免税;
(4)為兒童專場演出的文化娛樂項目全部免税;
(5)小型文化娛樂的企業、小型文化娛樂的組織,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税或者免税;
(6)其他演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税或者免税。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