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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税政實施要則

鎖定
全國税政實施要則,1950年1月由政務院公佈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是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國家的税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税制,實行合理負擔”的政策精神制定的,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1)關於統一全國税政。(2)關於建設新税制。(3)關於加強税務工作。
中文名
全國税政實施要則
頒佈單位
政務院
1950年1月由政務院公佈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是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國家的税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税制,實行合理負擔”的政策精神制定的,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1)關於統一全國税政。要求對全國各地税種、税目和税率不一致的情況迅速加以整理,以達到全國税政的統一;依據合理負擔的原則,適當平衡城鄉負擔,以改變農民負擔超過工商業負擔的情況;明確規定對公營企業、合作社以及外僑企業一律照章徵税。
(2)關於建設新税制。確定全國税收為14種:①貨物税、②工商業税(包括坐商、行商、攤商的營業税及所得税)、③鹽税、④關税、⑤薪給報酬所得税、⑥存款利息所得税、⑦印花税、⑧遺產税、⑨交易税、屠宰税、房產税、地產税、特種消費行為税(包括筵席、娛樂、冷飲、旅店)、使用牌照税。
在税收立法權限方面規定:凡有關全國性的税收條例法令,由政務院統一頒佈實施,各地區遵照執行,不得自行修改或變更。凡有關全國性的各種税收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税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准後施行;各地區根據中央頒佈的税法精神所制定的稽徵辦法,要報經大行政區財政部批准。凡有關地方性税收的立法,屬於縣範圍內的,由省轉大區人民政府批准,報中央備案;屬於省(市)範圍的,由大區人民政府轉報中央批准。
(3)關於加強税務工作。要求各級税收領導機關着重搞好城市税收工作,保證税收按時入庫。明確各級税收機關受上級局與同級政府雙重領導,税務局長可以參加同級政府的政務會議。規定各級税務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税款報解、統計、會計、票照、稽查和獎懲等各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