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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格斯堡宗教和約
鎖定
奧格斯堡宗教和約簽訂背景
查理五世長期鎮壓新教,新教諸侯於1531年2月組成士馬爾卡登同盟,與皇帝及天主教諸侯對抗。1550年,查理五世頒佈詔令,取締宗教改革宣傳品,違者以破壞社會治安和國家秩序罪論處,激起新教諸侯的反抗。1552年,查理五世在同新教諸侯的戰爭中失敗,恢復與諸侯的和談。但他不願直接與新教妥協,故授權其弟斐迪南(即斐迪南一世)主持議和。經長期談判,於1555年9月25日締結和約。
奧格斯堡宗教和約主要內容
1帝國各邦均不得以宗教理由挑起戰爭;
2承認路德宗和舊教(天主教)的信仰自由,路德宗新教和舊教同權平等;
4但加爾文教、再洗禮教派等新教教派不予承認;
另外,天主教會提出凡改信路德教的諸侯,必須放棄其原來的公職、土地和收入,但被新教諸侯拒絕,故該項條款雙方未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