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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制經濟

鎖定
地主制經濟是封建社會中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對農民進行地租剝削的經濟制度。封建主義生產方式的一種形式。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制經濟最為典型。中國封建社會初期,地主制經濟開始建立。地主利用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強力大量掠奪兼併土地,形成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佔有的大量土地很少直接經營,而是把土地分成小塊租給農民,憑藉土地所有權和藉助於超經濟的強制,以封建地租的形式,無償佔有農民的勞動。 [1] 
中文名
地主制經濟
性    質
經濟
屬    性
地主制
在封建社會中
地主將土地分租給農民

地主制經濟主要特徵

地主制經濟 地主制經濟
地主制經濟以生產力和商品經濟有一定發展為前提,其主要特徵是土地買賣、實物地租和小農經營。封建制生產方式的一種形式,區別於另一種形式,即領主制經濟。也有人認為,它是封建制生產方式兩個階段中的發達階段的經濟形式,系由前一階段領主制經濟發展而來。地主制經濟以中國最為典型。
封建社會中地主出租土地,對農民進行地租剝削的經濟制度。以中國封建社會中期和晚期的地主制經濟最為典型。其特徵是:地主佔有土地,土地租給農民,實行小農經營,主要收取實物地租;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農民生產的產品,一部分用以滿足自己的需要,另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給地主,供其享用。地主對農民保持有宗法性的關係,具有超經濟的強制力量。農民户籍被固定,對封建君主專制國家負有徭役、丁賦等義務。

地主制經濟經營方法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塊租給農民,農民一家一户是一個生產單位,不但生產自己需要的農產品和部分手工業品,而且生產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佃農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也常是一種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不過這種商品性生產實際上還是生產使用價值,或為了換取使用價值。
在地主制經濟中,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實物地租。中國佃農通常把秋收糧食收穫量的一半繳給地主,並向地主提供額外的貢獻和勞役。
地主所有的土地,除採取租佃制分租給佃農外,也有的是使用僱工由自己經營。這多種經營形式始終長期並存。唐宋時代,佃農與地主之間的依附關係逐漸鬆弛。到清代,佃農基本上取得了遷徙、佃田、退佃和安排生產的自由。同時,封建政權為了保證地主經濟利益的實現,在法律上規定對佃農拖欠地租,由地方政權追索,並定有刑罰。宗族制度和封建倫理道德也在加強對農民的束縛。到宋代,租佃制逐漸排斥和代替其他經營形式而取得支配地位,標誌着地主制經濟的成熟。明清時代,地主僱工經營的形式也有所發展,並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

地主制經濟產生背景

明清時代,分成租制實物地租逐漸向定額租制轉化,並出現了少量貨幣地租。在中國,由於土地買賣,商人和平民之有積蓄者可以購買土地而成為地主,這就使地主階級區分為有封建政治特權的世族地主、縉紳地主和沒有這種特權的庶民地主。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中的中小地主逐漸增多,其中一部分系由自耕農和佃農轉化而來,這就給地主制經濟注入了活力。
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是封建社會互相對立的兩個階級。在中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權,是與地主制經濟相適應的上層建築。在地主制經濟下,佃農被束縛於封建制度,他們被固定户籍,負有徭役、丁賦等義務,不能隨便遷徙或改業,也不能自由選擇田主和退佃。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