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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租制

鎖定
定額租制,亦稱“定額租”“定租”“包租”。租佃方式的一種。地主出租土地時,按照租種土地面積,規定佃户每年應交一定數額的地租。 [1] 
定額租制一般分兩種: 一是定額呆交,即不論年成豐歉,都按規定的數額交租,亦稱“硬租”,“鐵板租”、“板租”、“死租”; 一種是定租活交,即在荒年歉收時,可以少交緩交,亦稱“軟租”、“花租”。但任何減緩,多由地主決定,佃户必須遵守。定租活交的租額往往較定租呆交為高。 [1] 
在定額租制下,農民的生產獨立性與積極性比在分成租制下稍大。 [1] 
中文名
定額租制
別    名
定額租
定租
別    名
包租
分    類
封建地租剝削的一種形態 [2] 
概    念
種地主土地的農民,按期向地主繳納規定數量的農產品或貨幣 [2] 

目錄

定額租制起因

在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中,定額租是由分成租制轉化而來的。一般説,實物分成租先轉化為實物定額租,而後實物定額租改折為貨幣定額租。但定額租的出現是很早的。漢代軍屯中已有定額租。宋元時代在學田、祭田中已大量存在。隨着農業生產力提高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明代定額租普遍發展,到清代,定額租在地租形態中逐步佔居統治地位。中華民國時期,據1934年22省879縣調查材料,實物定額租佔50.7%,貨幣定額租佔21.2%。
定額租租額一般高於分成制下對分制的租額。實物定額租一般要佔常年農田收穫物的60%或70%。定額租,不論年歲豐歉租額固定不變的,稱為硬租或鐵板租;在歉收年景主佃雙方可以協議酌減的,稱為軟租;前者不及後者普遍。

定額租制發展

在定額租制下,由於地租數量與農田收穫量一般不再直接發生聯繫,地主對佃農生產活動的干預減少,封建依附關係鬆弛,佃農可能全面合理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勞力,安排生產。與分成租制相比,佃農獨立經營的優越性比較能夠發揮,生產積極性有所提高,他們更關心改進生產技術、改良作物品種、使用肥料等,這對生產力的發展是有利的。但是,由於定額租制下租額較高而固定,一遇歉收年景,佃農往往要以農田外的收入,甚至出賣耕牛以及自己兒女的代價來交納地租,這種沉重的剝削,對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又是不利的。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主編.財經大辭典·下卷.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第1989頁.
  • 2.    李鑫生,蔣寶德 主編.人類學辭典.北京:北京華藝出版社.1990.第5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