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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法

鎖定
土地税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土地税的基本法規。1977年7月14日製定公佈,1979年7月25日修正公佈。共7章59條。該法的主要規定有: 土地税分為地價税、田賦及土地增值税。地價税或田賦的納税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典權人、土地承領人、承墾土地的耕作權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為: 土地有償移轉時的原所有權人; 土地無償移轉時的取得所有權人; 土地設定典權時的出典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税。地價税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在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基本税率為15%。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税按基本税率課徵;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本法規定累進課税,直到加至最高税率70%為止。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實際徵收稻穀或小麥。不產稻穀或小麥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為40%,最高為60%。該法同時還對稽徵程序、罰則等作了規定。 [1] 
中文名
土地税法
外文名
Land tax law
用    途
調整土地使用税徵納關係
主    體
中國境內使用城鎮土地資源者

目錄

土地税法概況

城鎮土地使用税法就是調整土地使用税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88年9月國務院正式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只對在城鎮、縣城、建制、工礦區範圍內進行非農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税,而對在廣大農村佔用地的,則只需要一次性繳納耕地佔用税,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為在中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的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應税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税率採用幅度定額税率

土地税法基本介紹

耕地佔用税耕地佔用税是地在中國境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佔用面積定額徵用的一種税。耕地佔用税就是調整耕地佔用税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耕地佔用税的徵税範圍包括我國境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納税人是在我國境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免徵耕地佔用税。耕地佔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實行地區差別定額税率,以縣為單位,按人均佔有耕地面積的多少,參照經濟發展情況,確定相應的税額幅度。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