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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欺詐

鎖定
國際貿易欺詐通常是指在國際貨物貿易、航運、保險和結算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利用國際貿易規則紕漏,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非法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貨物、金錢或船舶的行為。
中文名
國際貿易欺詐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根    據
進出口業務的主要流程
偽造提單
國際海運欺詐
通    過
預借提單、倒籤提單

國際貿易欺詐類別

國際貿易欺詐海運欺詐

(一)偽造提單提單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單證之一,是海事運輸中重要物權憑證。因此,一些國外的不法商人偽造提單進行欺詐。
(二)利用非法提單。主要是通過預借提單、倒籤提單或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預借提單是指在海運貨物尚未裝完或根本未予裝船的情況下,應託運人的請求,由承運人提前簽發的提單;倒籤提單是由於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口商為了不影響結匯,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要求的裝船日期簽署的提單;託運人交付承運人的貨物在主要標誌、件數或外表狀況存在不良的情況下,由託運人出具保函而讓承運人出具清潔提單,以便順利結匯,這便是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以上三種行為都是承運人和託運人合謀欺詐第三者的不法行為。
(三)保險方面的欺詐。主要是船方和託運人(賣方)為了獲得高額保險費而蓄意破壞船舶及貨物。

國際貿易欺詐貿易合同主體欺詐

(一)虛構合同主體欺詐
1、一些不法國際“商人”在訂立合同時虛造不存在的公司實體或以無貿易資格者冒充有貿易資格者進行欺詐。這些人所代表的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沒有法人資格、註冊資本的商行。他們編造假的公司名稱,製作假的個人名片與我國外貿企業進行洽談,騙取貨物或貨款後逃之夭夭;或這些人是僅能提供公司名稱、個人名片、聯繫電話而不具備簽署貿易合同資格的中間商。他們多來自於韓國、日本、香港和台灣地區等地,因為熟知中國內地情況,能招攬一些生意而從中牽線掛鈎,收取佣金,卻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
2、利用獨立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地位進行欺詐。這種子公司所屬的母公司知名度較高、資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資本很可能少得可憐,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攬大額生意,超過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獨立註冊,具備法人資格,財務上與母公司相對獨立。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風險,我外貿企業損失很大。
(二)變更合同主體欺詐
在國外公司與我國外貿企業簽訂合同後,在履行過程中外方編造藉口稱自己無法履約,向我外貿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為優惠的履約條件而建議由另一家外國公司代為履約。在此優惠條件的吸引下,我外貿公司對國外代為履約方的資信等情況未做深入的調查瞭解,在不知其底細的情況下同意由其代為履約很容易上當受騙。
(三)有限責任欺詐
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商業實體多為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點就是公司以全部註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因而一些國際貿易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註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廣泛聯繫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單,以合法的形式籤合同或開出保函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貨款,最後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也只承擔少得可憐的註冊資本金額,而令供貨商損失慘重。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中的合同主體欺詐事件時有發生,其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但我外貿企業只要保持警惕,在簽訂合同時做到嚴密、謹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減少被騙案件的發生。在與國外公司進行貿易洽談時,我外貿企業可直接要求外商提供關於其資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資格證明、營業證明、註冊資本及法人地址等。另外,可通過銀行、行業工會、進出口商會、友好公司的海外機構及國外出版的企業黃頁等渠道瞭解調查外商的資信狀況及實力。

國際貿易欺詐結算欺詐

(一)偽造開立信用證。主要是國外買方與一些不知名、信譽差的小銀行相勾結向我出口公司開立假的信用證騙取我方發運貨物,在其通過“開證行”取得提單後不付款而逃之夭夭。
(二)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一些進口商往往要求銀行在信用證中加列一些出口商不易察覺或較難滿足的“軟條款”來增大出口商的風險,從而使自己處於有利地位而要求我出口方對貨物降價處理。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
1、信用證規定的各種日期較緊。信用證業務中的日期主要包括信用證有效期、貨物的最遲裝船日期以及出口單據的提示日期三種。如果信用證規定的上述主要日期都比較短,我出口方就很難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發貨、交單等行為,從而造成單證不符,影響收匯。
2、信用證單據要求規定特別嚴格、繁瑣。當進口商收到單據後,則百般挑剔,吹毛求疵,挑出一些無關緊要的瑕疵作為不符點。面對這種情況我出口方滿足“單證相符”的難度就會加大,進而影響安全收匯。
3、信用證規定一份正本海運提單出口商在發貨後直接寄至進口商。這樣我出口商就會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買方可以在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提走貨物。
4、信用證規定買方的收貨通知作為賣方交單議付單據之一。買方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賣方在得不到其收貨通知的情況下無法結匯。而後買方就會以其收貨通知要求賣方降價處理貨物。
5、利用信用證條款加大出口商的出口成本。當信用證規定所有的銀行費用均由出口商承擔或所有進口國以外的銀行費用均由出口商承擔時,上述條款對出口商是非常不利的。出口商不可能確切瞭解信用證業務中涉及的銀行費用的高低等問題,無形中會加大費用支出,增加出口成本。
(三)開證行審單吹毛求疵,拒付貨款,擅自放單。
(四)電匯信匯或D/P等結算方式的欺詐。此類結算方式由於費用較低,方便快捷,在出口業務中常被採用。但是此類付款方式完全基於雙方的信譽,風險很大。對於電匯信匯,最大的風險就是賣方將提單等物權憑證交給買方之後,買方提貨後拒不付款或買方付款後賣方不發貨。對於D/P,買方極有可能要求賣方降價處理貨物或要求賣方將D/P改為D/A而進一步欺詐賣方。所以,在進出口業務中,除非有特殊協議或長期的合作關係,以上幾類結算方式不宜採用。

國際貿易欺詐原因

國際貿易欺詐利益驅動

財迷心竅是貿易欺詐發生的根本原因。正如香港民商法專家楊良宜先生在《提單騙案例釋》一文中指出的,想一朝致富,投機和欺詐是門路,精心組織的海事欺詐,往往給騙子們帶來了好運氣? ?欺詐成功和隨之而來的榮華富貴以夏不斷進行欺詐的慾望,惡性循環永無止境。接着便是受害者叫苦連天或國際貿易趨幹混亂。有人形容“提單是一把打開浮動黃金倉庫的鑰匙,可見偽造提單獲利何等豐厚。

國際貿易欺詐貫例存在漏洞

現行國際貿易慣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不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例如現行國際貿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而現行的1993年修訂的《 R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規定:信用證是純粹的單據業務,有關各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台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有義務付款,而不管單據的真偽:即使該單據系賣方偽造,銀行也應該承擔對與信用證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的義務。信用證的這一特點為賣方利用偽造的單據進行欺詐客觀上提供有利條件。

國際貿易欺詐合同履行難以控制

國際貿易是以交易雙方當事人彼此以誠相待、相互信任為基礎而進行的。一般來説,在國際貿易台同談判階段,一方當事人想要公開欺詐對方是很困難的。但在台同訂立後的履約階段,買賣雙方遠隔重洋,身處異地, 互不見面,各盡各的義務,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憑各自的意願行事,任何一方想要控制對方的履行行為都是比較困難的,這就在客觀上為一方當事人欺詐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可能。

國際貿易欺詐打擊不力

雖然國際不法分子的欺詐行為嚴重地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造成巨大貿易損失,激起了國際經貿界的極大憤慨。但由於國際貿易欺詐是一種非暴力的不法行為,人們並不覺得它是一種嚴重的國際犯罪行為, 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1980年聯合國貿發會議曾經先後兩發在日內瓦召開研討國際貿易欺詐的會議,但由於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打擊國際欺詐的任何協議。雖然有些國家和地區制定過關於懲處欺詐的法規,但由於國際貿易欺詐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而各地區的法律僅能在本國,本地區範圍內具有管轄權,從而使打擊跨境貿易欺詐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國際貿易欺詐防範

首先,我方外貿企業同外方洽談出口合同時,應要求進口商以與我方銀行有代理關係的銀行或國際知名、信譽良好的大銀行作為開證行。對於其他銀行開來的信用證,應由我方銀行通過核對印鑑、密押等方式來辨別真偽。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銀行對外方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加保。
其次,要仔細審核信用證,注意是否含有“軟條款”。如果信用證含有“軟條款”,應要求開證行修改或刪除。另外,當我外貿公司為信用證開證人時,應仔細核對收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真偽及有效性,一旦發現欺詐行為,立即通知我方銀行並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時,還可通過法院向銀行發出止付令。
最後,對於新客户和一些貿易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客户,最好選擇信用證方式結算。對於一些長期合作的資信好的客户,可以選擇較為便捷的付款交單方式或電匯方式結算。至於承兑交單方式,應儘量避免使用。

國際貿易欺詐常見方式

國際貿易欺詐放長線釣大魚

這種騙術一般採取的策略是先以幾筆小單贏得出口商的信任,一旦取得信任便立即提出簽訂大額合同,之後便狠咬一口致人半死,隨後開始人間蒸發、渺無音信。有些大騙局甚至能夠潛伏1~2年,忍讓數十筆小額生意,等到出口商已經完全沒有了警惕心理,便實施大額的詐騙計劃,這種欺詐的隱蔽性很強、識破騙局的難度比較大,因而危害性也很大。

國際貿易欺詐內外勾結

在進出口貿易中,大多數外商的資信都很好,但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從一開始就居心不良,圖謀不軌。他們利用中國中小企業缺少國外銷售渠道和信息的劣勢,以投資或融資救世主的身份亮相,博得暫時信任便立即引誘企業上鈎,速戰速決,企業入套便立即收網提款脱身,隨即便消失得無影無蹤。

國際貿易欺詐雙重合同

所謂“雙重合同”,是指中方一些企業出於獲取違規利益的目的,與外方簽訂兩套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費的合同,一套是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時壓低、虛報加工費的虛假合同。對於申報合同涉及的加工費外方正常付匯,對不足部分外方則通過地下錢莊或攜帶現金出境、借用僱用社會閒雜人員的名義或以公司職員個人名義,在個人用匯限度內電匯等非正常方式補齊。一旦資金緊張就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時中方由於涉嫌協助虛假報關,往往對此類欠款無法正常追索。本來中方企業是想借此獲得利益,但往往被一些不法外商利用,進行欺詐,這些企業不但沒有獲利,反而陷入外商的圈套,只能自吞苦果。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國企業相互間競爭激烈的特點,要求先交加工貨物、後付加工費,一步步地拖欠貨款,逐漸套牢中方,或突然給一個大訂單,中方發貨後外方就杳無音信。此外,個別中小企業與某些外國公司不籤合同,一旦出現問題,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匯的證據,同時涉嫌協同逃漏關税,加大了追討貨款的難度。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進口方為了達到減少關税的目的,要求籤定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額低於實際交易金額,用來報關,另外一份合同顯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額。大多數情況下,出口商都是抱着與人方便的想法,同意簽定雙重合同,但這樣做卻包含着很多的風險,萬一在貿易中進口商的情況發生了變化,惡意拖欠或拒絕付款,出口商所簽定的實際交易金額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出口商這時往往很被動,甚至只能承擔損失,自吞苦果。

國際貿易欺詐黑心船東

賣方將貨物裝上船後,貨物的風險自越過船舷開始就移轉給買方。如果船東是見利忘義之徒,買方很可能面臨一種欺詐——船東欺詐。有時,C.I.F買方會突然收到船東的指示,要求買方支付一筆錢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則,要將船開到中東將貨賤賣。碰到這種情況,買方左右為難,如果給,怕是個無底洞;如果不給,又怕船東惱羞成怒,真將貨賣掉而血本無歸。更有甚者,一些船東在港裝完貨後,就銷聲匿跡。

國際貿易欺詐重點案例

嚴防國際貿易欺詐 南通口岸檢出"缺斤少兩"進口銅精礦近500萬美元
由於銅精礦單價高昂,進口銅精礦“缺斤少兩”的短重問題是國際貿易欺詐的常見現象。江蘇南通檢驗檢疫局完善執法體系,嚴格執法把關,全年共檢出銅精礦中短重超千分之五的批次共43批,累計短重4582噸,貨值494.6萬美元,截止2016年已對外提賠近2000萬元,有力維護了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企業的讚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