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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匯
鎖定
從外匯賬户中對外支付時,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賬户收支範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屆行審核,辦理支付。
- 中文名
- 付匯
- 對 應
- 外匯賬户中對外支付
- 工 作
- 外匯業務
- 對 象
- 銀行
付匯監管
付匯辦理銀行
付匯辦理規定
外匯指定異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 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籤章後留存備查。
從外匯賬户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 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易貸貿易項下屆口,未經外匯局批准, 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賬户支付。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註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户、 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賬户,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准可以在註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户。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 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其處以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付匯基本要求
3、由於各外匯指定銀行向企業發送的“到賬通知”不完全一樣,銀行到賬通知應蓋有所在銀行的印章。
4、同一合同項下需多次報批的項目,第一次來我局審核時需填具我局印製的備案表,以便留存存檔。
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