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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證券投資

鎖定
固定收益的證券投資是指投資於票面載明面值和固定收益率的證券,如投資於國債短期融資券和可轉讓存單等,通常按期獲取金額固定的利息並收回本金 [1] 
中文名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
類型庫
經濟術語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彙報概念

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回報並非是“固定”的,和股票投資類似,投資者投資收益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以及利息的再投資收入(與此對應,股票持有期間的收入為分紅)。
第二,持有期間結束後,投資者所能獲得的價格。如果是“自然”結束——債券到期,債券持有人獲得本金;如果是“非自然”結束,例如,發行人回贖債券或發行人無法支付到期債務,則債券持有人的收入因當時市場情況、司法安排和公司契約而定。另外,如果投資者選擇在到期之前賣出債券,則市場成交價格即是投資者的最終收入。
這兩部分的收益會因不少外部因素的變化而波動。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投資風險

下面將重點介紹一些主要的投資風險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市場風險

債券價格的漲跌與市場利率的升降成反向關係。利率上升的時候,債券價格便下滑。這種與市場利率相關的風險被稱為市場風險或者利率風險(market risk)。最為常用的衡量市場風險的指標為“久期”(duration),它衡量1%利率變化所能導致的債券價格變動。一般來説,期限越長的債券、久期越長、市場風險也就越大(久期還受票面利率到期收益率等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市場利率上調了1%,一年期的短期債券價格可能下降了1%,而五年期的債券價格可能下降了4.5%。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是指債券的未來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到期時收到的本金等),用於再投資所能實現的收益率,可能會低於當初購買該債券時的收益率。再投資風險在利率下降期間比較顯著,因為利息收入不得不按照當前較低的利息率進行投資。
例如,五年期債券利率為10%,一年期短期債券利率8%。為了降低市場風險(萬一市場利率大幅上揚,五年期的債券價格相對於一年期債券將會顯著下降),投資者選擇了購買一年期短期債券並打算一年後將投資收益用於再投資。不幸的是,一年之後,在短期債券到期收回本金時,市場利率降低到5%,這時就很難找到收益率為10%的投資機會,而如果當初投資於五年期債券,持有到期,投資者可以獲得10%的年平均收益。
從上面的例子,不難看出市場風險和再投資風險是相反的。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下降,但是已獲收入的再投資收益卻上升;當市場利率下調時,債券價格上升,但再投資收益卻下降。市場風險主要是指利率上漲的風險,而再投資風險主要是指利率下降的風險。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信用風險

債券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有兩個方面。第一,債券發行人可能違約的風險;第二,由於市場對發行人違約風險預期的增強或者債券的信用等級被下調所導致的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等級是衡量違約風險的主要市場工具。
在2006~2007年中國股市和房市飛速膨脹期間,不少房地產企業發行了企業債券,但是這些債券的價格在2008~2009年大幅縮水、信用風險急劇上升。在2009年2月,世茂集團(ShimaoGroup)債券的價格僅為票面價格的一半左右,而中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Neo-China Land Group (Holdings) Ltd.]等小型地產開發商的債券更是跌到了票面價格的5%左右。2009年2月13日,亞洲鋁業控股有限公司(Asia Aluminum Holdings Ltd.)在一份文件中提出以13.5%的價格收購投資者手中的實物支付債券(實物支付債券通常承諾高額的利息回報。當公司面臨困難的時候則可以停止支付利息。只需擴大債務本金規模即可),以27.5%的價格回購其他高收益債券。亞洲鋁業實際上是以違約風險來“逼迫”債權人接受這一非常低的出價。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流動性風險

就債券而言,流動性(liquidity)指的是,投資者能夠迅速、大量地買賣債券而不過多地影響債券的市場價格。不少人在理解流動性時,過分地強調“速度”,而忽略了對“市場價格”的影響。理論上説,任何有價值的資產都可以在瞬間被買賣——當價格降到趨近於零時。如果只看重資產變現速度,就會得出大多資產流動性都很強的錯誤結論。
2009年2月中旬,一個投資者願意以票面價格的95%出售信用等級為最高的AAA的學生貸款拍賣標價證券(auction-rate security),但是市場上最高出價為票面價格的50%。從信用等級來看,該債券的信用風險幾乎為零,但是它的流動性如何?如果價格定在票面價格的95%,沒有任何買家,流動性為零;如果價格定在50%或以下,立刻會有很多買家,“流動性”非常好。實際上,沒有人會認為該債券的流動性很強,因為它是以大幅降價為代價的。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回贖風險

不少債券含有可回贖條款(call provision)——債券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之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債務。一些債券雖然沒有明確的可回贖條款,但卻有隱性的回贖條款。例如,所有的按揭證券都含有該條款,當抵押貸款人提前償還本金和利息後,該證券將自動被回贖。該條款給投資者帶來諸多的不利。例如,債券發行人通常在市場利率較低的時候回贖債券,因為此時發行新債券的利率會較低。而在利率低的市場條件下,投資者的再投資收益就會較低。另外,投資者不確定債券發行人何時回贖債券,這就給投資者的投資計劃帶來了困難。 [1] 
參考資料